减免税额度是指依据
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
纳税人减税、
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
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四条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
纳税人不得享受
减免税。?
第六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
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
第八条
减免税审批机关由
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凡规定应由
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
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