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审判机关是国家在军队中设立的专门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及其他法定管辖案件。中国现代军事审判体系萌芽于1927年南昌起义时期,历经政治保卫处、军法处等阶段,于1954年正式定名为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2015年启动的军事司法体制改革中,中央军委部署建立区域化设置的军事法院系统,2016年完成战区级军事法院改组,形成中央军委政法委统一领导的新体制。其职能涵盖刑事审判、民事专属管辖、职务犯罪查办等领域,典型案例包括郭伯雄、
谷俊山等重大案件审理。通过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错案倒查机制等举措,持续提升军事司法公信力。
军事审判机关发展历经三大阶段:1931年
鄂豫皖苏区颁布首个军事法庭条例,标志着常设机构建立。1954年正式定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完成全军建制统一。2016年实施区域化设置改革,组建战区级军事法院,实现与军队政治机关编制序列分离。
1932年
中央苏区设立最高军事裁判所,制定首部司法程序规范。解放战争时期形成四级军法体系,包括行营、战区、兵团和军级军事法庭。1998年确立三级审判体制,设置解放军军事法院、大单位军事法院和基层军事法院。
现行体制包含三级架构:
基层军事法院、战区级军事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战区级法院按区域管辖所属部队案件,取代原大军区法院建制。解放军军事法院作为最高审级机关,负责死刑复核及重大案件审理。
军改前体系包含13个大单位军事法院,涵盖七大军区、海军、空军、二炮等单位。
武警部队单设军事法院体系,1996年升格为大单位级别。陆军未设独立法院,
集团军案件由驻地军区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管辖覆盖《刑法》第十章规定的30项军人违反职责罪,包括
战时违抗命令罪、
遗弃伤员罪。
2015年启动体制改革,重点解决军事审判权属性争议:通过国家立法明确
军事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定位,建立中央军委与
最高人民法院双重领导体制。2016年2月
战区及总直属军事法院正式组建,形成脱离军队政治机关编制序列、由中央军委政法委统一领导的新体制。
改革举措包括建立主审法官终身责任制,2016年全军法院实施错案倒查机制。推行审判中心主义,规范
军事刑事诉讼证据标准。立法层面推动《军事法院组织法》制定,完善军事司法制度体系。
2016年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审理中央军委原副主席郭伯雄受贿案,该案创军事审判史上审理级别最高纪录。原总后勤部副部长谷俊山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经军事法院审理,彰显军队反腐决心。
2014年开展涉军维权专项清理,建立军地联席会议制度。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完善军事行政案件管辖规则,规范军民交叉案件审理程序。战时状态可启动特别协作机制,保障军事行动司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