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审机构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设立的独立职能部门,国务院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财政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须设立独立机构,业务较少单位可设专职人员。其独立于会计及其他业务部门,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实施审计监督,检查财政财务收支与经济效益,业务接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内审机构指导。
内审机构是独立于会计和其他业务部门的职能部门之一。在本部门、本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业务上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