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仲裁员是指经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非专职从事争议处理的专业人员,主要从干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组织等相关机构以及专家学者、律师中选拔。根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调解仲裁活动中享有同等权利并履行同等义务。所在单位需为其提供工作支持,不得降低待遇或给予职务歧视。兼职仲裁员的聘期一般为五年,由仲裁委员会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的依据。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兼职仲裁员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聘任,非专职从事争议处理工作。聘任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案件调解、庭审、裁决等环节享有同等权利,并承担同等义务。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25年),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仲裁委员会成员单位需选派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作为兼职仲裁员,且办理仲裁案件应给予办案补助。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兼职仲裁员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办案效率、案件处理质量及职业道德,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的依据。兼职仲裁员若出现年度考核不合格、未能完成办案任务或存在显失公正行为,将被终止聘任或解聘。
兼职仲裁员主要职责包括主持争议调解、参与案件庭审及裁决,并完成
仲裁委员会指派的其他工作。根据《格尔木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暂行)》(2024年),兼职仲裁员在原单位的工资待遇不变,办理仲裁案件可获办案补助。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承办案件不享受劳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