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经·大雅·荡》记载
殷商“虽无老成人,尚有典刑”,但因拒听规谏、滥用刑罚导致灭亡。
周代总结教训,提出“
明德慎罚”,主张德教为先、慎用刑罚。
在
窦娥案中,窦娥被迫招供画押之后,太守即宣判将她画了伏状,枷上并下在
死囚牢里,到来日判个斩字,押付市曹典刑,翌日窦娥就在市曹中处以极刑,说明“典刑”在此指受死刑处决。
郑端《政学录》强调“刑者国之典宪,安容自己酷虐”的慎刑思想。中国古代证据制度极为重视被告人口供的“口供主义”,罪从供定,无被告人供认一般不能定罪,古人说“
三木之下,何求不得”,任何口供都会在酷刑折磨中得到,导致冤假错案。古代用刑主要出现在三种场合:官员在日常行政管理中对所管辖的吏书衙役或百姓进行的体罚、审理案件为了震慑或获取口供而刑讯逼供,以及对定罪犯人的刑罚。
刑具包括板子、枷号等,在刑讯逼供中常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