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至民国时期的司法实践中,具结文书是
诉讼程序的关键环节。根据《黑暗污浊的清末民初县衙门的贪腐》记载,诉讼程序中的文书环节体现旧时诉讼需提交书面文件的惯例,当事人需将
县官元代尚仲贤执结并
文状 明代《西游记》第六十七回载有'写个执结'开个花名'的文书程序,说明具结不仅适用于刑事诉讼,还涉及户籍管理等行政领域。
清代出现的'
互结'制度要求多人互相担保,如科举考生需五人联保具结,是具结制度的衍生形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者,司法机关可责令其
具结悔过。该程序要求犯罪嫌疑人书写悔过书,承诺不再实施违法行为,并与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措施并列适用。
在行政诉讼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诉讼参与人伪造证据可被责令具结悔过。这类具结文书需经法庭审查,确认内容真实有效后方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