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企业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拥有或者控制关系,或共同被第三方拥有或者控制及存在利益关联的经济组织,属于经济学术语。其认定依据包括《
企业会计准则》对控制的定义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对关联关系的界定。关联企业的核心特征涵盖购销环节被控制、存在家族利益关联等情形。实务中常因转让定价调整引发争议,例如非金融企业关联方间的库存占用可能被税务机关推定为无息借贷并核定利息收入。关联申报需填报表G000000-G113020,并根据交易类型准备同期资料文档(如本地文档、主体文档)以防范税务风险。司法实践中,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可能被判定共同承担劳动责任,劳动关系认定需结合劳动合同、薪酬发放等要素。典型案例显示关联企业合并重整可化解超380亿元债务,并通过资产盘活实现多类债权人权益保障。
据《会计准则》,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如以控制作为判断标准之一,由于《规程》未对控制明确定义,在如何具体把握认定标准时可能带来争议。《规程》对因存在控制关系,而对关联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主要有: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 5%或以上的;直接或间接同为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 5%或以上的;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