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是
中共中央于1953年2月15日发布的指导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纲领性文件。该文件草案于1951年12月经第一次全国互助合作会议讨论通过并试行,后经修订正式下达,确立了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和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三种组织形式。决议实施后全国建立起802.6余万个互助组,覆盖40%农户。该决议为
农业合作化运动提供了政策框架,成为党在
过渡时期总路线的重要组成部分。
1951年土改完成后,农村面临分散经营与生产资料匮乏的矛盾。中共中央根据列宁过渡时期理论,提出通过互助合作引导个体农民走向集体经济。1951年9月毛泽东倡议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互助合作会议,启动决议草案起草工作。
草案试行阶段(1951-1952)1951年12月15日下发草案后,
江苏省仓集镇戴玉才率先组建20户
互助组,通过换工互助解决生产困难。至1952年底全国互助组达802.6万个,其中常年互助组175.6万个。
正式颁布阶段(1953年2月)。当月
绵阳县通过党员培训班和宣传网普及决议精神,选定石马乡等试点推广。
调整阶段(1953年3月)针对冬春季节出现的急躁冒进倾向,1953年3月26日中央要求各地暂停发展新社,集中力量整顿现有组织。河北省
清苑县。
政策延续性1953年12月《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延续其方针,确认互助组到合作社的过渡路径。1955年毛泽东在《
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报告中肯定该决议的战略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