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生矿产指同一矿区赋存两种及以上达到矿床工业指标要求的矿产,需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系统性勘查与综合评价。根据GB/T 25283-2023等规范要求,各勘查阶段需查明共生矿产的赋存状态、回收途径及经济价值,并制定综合工业品位指标。
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完成共生矿产综合评价的勘探报告不得获批,法律层面强化了综合勘查的强制性。行业标准针对不同矿产类型(如
高岭土、铖矿)细化了共生矿产的规模分级处理原则及工艺矿物学研究要求,确保主矿产与共生矿产的资源利用率最大化。
山西省等地方政府通过矿权管理政策,将综合勘查评价纳入探矿权审批和矿山开发方案的核心审查内容。
共生矿产需满足两项核心条件:一是同一矿床内赋存两种及以上有用组分且均达到对应矿种的
矿床工业指标;二是具备独立开采或综合回收的经济规模。按赋存形态可分为同体共生(如
铝土矿中的
镓)与异体共生(如
煤系地层中的
硫铁矿与铝土矿)两类,异体共生矿产若达到中型规模需单独部署勘查工程。
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矿床勘探必须提交共生矿产综合评价结论,否则不予批准勘探报告。地方层面如山西省2023年出台政策,要求煤炭
探矿权实施“一孔多用”技术,新立探矿权需在合同中约定共生矿产勘查义务,未提交
综合勘查成果的报告不予备案。矿山开发方案需明确共生矿产的开采顺序、回采率指标及环境影响减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