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代理是法学术语,指代理权由两个及以上代理人共同行使的代理形式。其核心特征包括代理人必须为复数、代理权需全体共同行使且具有整体性,单独代理行为原则上无效。根据《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共同代理人中的一人单独行使代理权,未经承认,则构成无权代理。在民事共同诉讼中,共同被告的代理人委托存在特殊限制,必要共同诉讼中禁止共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以保障程序正义。
共同代理指被代理人就同一事项委托两人以上作为代理人,代理权由全体共同行使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共同代理人应当共同实施代理,单独行使代理权未经追认的属于无权代理。
单独代理中代理人可独立行使职权(如分别负责采购、销售),而共同代理必须共同行使代理权。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9条特别强调,共同代理人未协商一致的行为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