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指
国家机关、
国有企业、
城镇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团体(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
银行专户存储、
财政监督的管理原则。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存、贷利率由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历史沿革
历史背景
中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借鉴新加坡中央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经验,结合中国具体国情,提出并建立起来的。这一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为服务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而进行的制度性安排。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要求市场对社会资源的配置起到基础性的作用,住房分配应实行市场化运作。然而,中国传统的城镇住房制度是一种以国家统包、无偿分配、低租金、无限期使用为特点的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制度,这种住房制度存在着一系列弊端和矛盾。尽管国家和企业在住房上已经竭尽全力,但住房短缺情况仍然严重,以致造成住房的有效供给不足。因此,必须对这种传统的城镇住房制度进行全面彻底的改革。
历史发展
正是在住房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中国开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1991年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中,借鉴新加坡中央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全国率先推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这一制度的实行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并被认为是大中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启动房改的有效途径,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逐步推行这项制度。
1994年7月,
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在全国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求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到第二阶段,即全面推进阶段。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行,覆盖面不断扩大。1998年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要求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经过实践,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了更多的职能,它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住房建设,围绕上述目标,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标志着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
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根据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情况,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对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了相应的修改。与此相适应,各地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也进行了许多不同程度的调整,同时各地也在各自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操作上做出了一些结合实际情况的改革,中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逐渐完善。
2003年5月,召开了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根据《条例》精神,
建设部会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等配套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铁道部和全国总工会召开专题会议或者下发文件对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这一时期,各地紧紧围绕温家宝同志提出的“健全决策体制、调整管理机构、强化监督工作、规范发展业务”四个关键环节,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精神。各省(区)和设区城市政府重视并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建设、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监察、编制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指导和监督力度,协调解决《条例》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2004年,缴存额1837亿元,为历年来最高水平,比2003年高出许多。缴存累计额、缴存额比2002年年初分别增长2.55倍和2.31倍。也就是说,用3年半的时间相当于前11年总和的2.55和2.31倍。个人贷款发放量为2002年年初的3.05倍,发放速度快于缴存速度,业务量大幅增长,业务范围扩大。在业务发展同时形成一整套完整的制度和政策体系,新制定的和正在执行的条例就达40个。
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和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出台住房公积金的新政策:《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这部旨在维护缴存人利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的新规定,表明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得到进一步健全,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业务进一步规范,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完善,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维护。
随着住房公积金积累规模及增值收益的增长,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越来越成为中国住房保障资金尤其是廉租房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2007年末,住房公积金为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总额为130.03亿元,余额为51.03亿元,累计向同级财政上缴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79亿元。2008年3月2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通报》显示,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超过1.2万亿余元,当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为4469亿余元,截至2008年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为2.06万亿余元。
2009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对试点目标原则、职工权益保障、资金使用方向、贷款风险防范、工程建设质量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2011年10月27日,住建部副部长
齐骥表示,住建部正在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公积金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2013年,部分城市出台办法,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取公积金救急。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2014年10月9号,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2015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从缴存、提取、增值收益使用、风险防范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条款修订。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拟放宽,职工自住住房租金、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将来均有望使用公积金支付。对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进行明确规定,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2016年4月1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市场主体减负、增加职工现金收入。会议决定,对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同时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公积金。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该政策暂按两年执行。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联网”,通过统一的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2018年5月,为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住建部、
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了《
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通知提出,各地区2016年出台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各地区要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18年5月15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取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2019年,国务院以第710号令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修改内容。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再次强调要“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2021年7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了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决定即日起启用。2022年6月至12月,贵州省黔东南州公积金缴存人购买商品房和二手商品住房可申请提取不高于购房总价20%的购房首付款后,在个人账户仍保留6个月缴存余额的前提下,还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024年5月1日,南京公积金两大新政发布,涉及贷款、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适用城市:包括
常州市、
镇江市、
扬州市、
淮安市、
芜湖市、
马鞍山市、
滁州市、
宣城市,南京都市圈9城公积金互认互贷。2024年7月31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2024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据《通知》,2024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上调至35283元,相比2023年度,增加了1392元。2024年 9月30日,北京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相关政策的通知》。2024年11月2日,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阶段性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通知》: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进一步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阶段性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单人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60万元,双人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100万元。2024年12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同意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的函》,确定
德州市等23个城市为全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第三批试点城市。2024年12月27日,安徽省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五项新政,涉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等,均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2025年2月16日,据央视新闻消息,2025年以来,多个城市相继出台了住房公积金优化调整政策。提高贷款额度、支持异地购房、优化租房提取等是调整优化的亮点。3月27日,
池州出台住房公积金使用新政,最长贷款期限可算至68周岁。7月25日报道,近期,多地启动2025年公积金缴存标准调整工作,且各地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限多有不同程度上调。如在GDP前10城市中,广州、苏州、杭州、南京均已发文,成都也发布征求意见稿,拟上调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上限。此外,郑州、合肥、福州等地也已公布今年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方案。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近期公积金政策有两个重要变化:一是在新出台的房地产政策中,公积金相关政策调整力度较大、创新性较高,公积金对居民安居的支持作用进一步凸显;二是包括支持“商转公”、提取公积金付首付等在内,今年公积金政策与住房消费的联系更加紧密,有利于更好发挥公积金对住房消费市场的支持和带动作用。
2025年12月10日至11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提出要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有序推动“好房子”建设。2025年以来,各地密集出台政策,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加大对居民租房、购房的支持力度。除此之外,多地还开展了多项探索,进一步拓宽公积金使用范围。如今,公积金不仅可用于买房、租房,还能用于抵扣物业费、大病医疗支出、加装电梯等更多民生领域。
2025年12月,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实施十五周年,实现了归集资金从零到突破万亿元的历史性跨越,服务覆盖超1700万市民,每年受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超2000万笔,占全市政务服务总量的四成。
2026年1月1日开始,对于2025年5月8日以前已经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自2025年5月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1%和2.6%。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525%和3.075%。
定义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
机构与职责
1.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2.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3.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5.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性质特点
性质
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本人或职工所在单位缴纳的住房资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是职工个人的住房基金,具有以下性质: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城镇所有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每月缴存一定数量的住房公积金,建立起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住房建设基金,使每一名职工都能住上自己比较满意的住房。因为每一名职工都想拥有自己的住房和改善自己的住房条件,而单纯依靠职工自己解决住房问题,必须靠职工自己积累和筹集一大笔资金,但职工自身资金又不足,如何筹集和需要多长时间筹集资金,这是摆在每一名职工及其家庭面前的一个比较沉重的话题。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矛盾。一方面,通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有效地聚集住房建设资金,加快住房建设,提高住房供应量,满足职工对住房的需求;另一方面,通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向职工个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职工购房、建房资金不足的问题,从而较好地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因此,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由于中国住房分配体制的转轨和职工在工作时间、家庭条件和个人收入上的差别,客观上形成了职工个人在建、购住房能力上的不同。有的职工由于家庭收入比较高,已经住上了比较理想的房子,而有的职工由于家庭收入比较低,没有住上房子或住的房子不理想,在住房上出现了不平衡状况。这种状况,客观上要求有住房的职工和收入较高的职工,能够发扬互助精神,帮助无房职工和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问题。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能够有效地形成有房的职工帮助无房的职工实现其住房梦想的机制和渠道。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不管是有房职工还是无房职工,都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交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而住房公积金重点解决的是无房职工的住房问题,已有住房的职工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2)职工住房公积金从利益回报和使用成本来看,都是比较低的,具有义务性和支援性。在住房公积金的具体运作方面,无论是储蓄还是贷款,其利率都低于商业银行同期存款和贷款利率,属于政策性储蓄和政策性贷款,这是住房公积金互助性最根本的体现。如果脱离了这一基础,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就无从体现。
(3)随着职工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职工对自己的住房条件会提出更高的要求。即使现在有住房的职工,将来也会需要重新购买、建造和大修住房,也会遇到资金不足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从住房公积金中得到贷款。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蓄金。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每一名城镇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离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是一种价值很高的生活资料,它的使用时间长达50~70年,市场价值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不等。这种价值很大的商品,要求职工在很短的时间里筹措资金来购买是相当困难的。解决的办法就是通过职工低水平和可承受的长期住房储蓄积累,积少成多,集腋成裘,积零为整,形成购买能力。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就是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一方面,职工个人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占其工资额的比例不高,一般控制在5%~12%,是在职工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另一方面,通过职工长期每月按时缴纳,到一定年限后,积累起来的资金数量相当可观。因此,通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每一名职工在其法定的具有劳动能力的工作时间内,都缴纳一定数量的住房公积金,可以较好地解决职工在住房方面所存在的消费和积累的矛盾,即通过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长期积累和储蓄,解决住房资金上的困难。
特点
住房公积金是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建立起来的为解决职工个人住房问题的长期储蓄金,具有以下特点:
《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要求:“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缴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从这些政策、条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具有普遍性,它覆盖了城镇所有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的性质如何,无论其家庭收入的高低,无论其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国家停止对职工进行住房实物分配并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职工住房建设资金主要依靠职工自身的积累和单位的补贴,这就要求所有职工按规定的比例每月缴纳一定数量的住房公积金,积少成多,使缺乏资金的职工依靠住房公积金尽早、尽快地改善自己的住房条件。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是每个单位和职工都必须交纳的住房建设基金,而无论其本人及其单位是否愿意,因而具有强制性。这种强制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交纳住房公积金的对象具有强制性。对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等都有明确的规定,所有城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而且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只要单位录用新职工,就必须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存、贷利率主管部门和制定程序具有强制性。对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因此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任何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制定和实施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
(3)从违规的法律责任看,具有强制性。对此,《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是专门用于职工个人住房建设的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必须“专款专用”。对于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住房公积金只能围绕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用于三个方面:
(1)向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为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提供资金来源;可以按规定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和部分房租。
(2)住房公积金作为政策性资金,其增值收益可以为建设城市廉租住房提供补充资金,解决城市住房建设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作用。
(3)住房公积金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其中的一部分用于购买国债,为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除此之外,住房公积金不能挪作他用。
由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所决定,住房公积金具有明显的职工福利性特点。这种福利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缴纳和单位为职工缴纳两部分组成,这两部分都归职工个人所有,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纳的部分,实际上是为职工提供了住房福利补贴。
(2)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职工的经济负担,具有明显的福利性。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返还住房公积金: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或户口迁出所在的县、市以及出国定居的可以支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余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因此,在一定的条件下,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给职工个人,因而具有返还性。
资金缴存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2.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3.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4.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5.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6.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7.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8.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9.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10.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11.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提取与使用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3.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4.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6.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7.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资金监督
1.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6.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罚则规定
1.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5.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7.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相关贷款
贷款条件
贷款对象为住房公积金按月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有稳定的收入和良好的信用,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认可省中心的担保方式(抵押+阶段性担保)。组合贷商业贷款部分按照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四)提供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并支付不低于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具备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
(五)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限贷二次);
(六)灵活就业人员在西安地区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且在西安地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不小于公积金的缴存年限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申请时以省直中心现行贷款政策为准。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额度
1.借款申请人单人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75万元;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同时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贷款最高额度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提高1.2倍。
3.核定借款申请人配偶收入时,已缴存公积金的,月工资总额按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未缴存公积金的,月工资总额按实际收入金额计算(需提供收入证明)。
4.首付比例
(1)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
(2)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贷款额度为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总额的60%。
(3)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不同时,取高值确定首付比例。
贷款期限
1.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借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后5年。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年龄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2.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3.购买二手住房的,房屋建成年限不超过30年,贷款期限与房屋建成年限之和不超过40年。
贷款利率
1.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现行贷款利率为:贷款期限在5年以内的(含5年)年利率2.35%,5年以上的年利率2.85%。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在5年以内的(含5年)年利率2.775%,5年以上的年利率3.325%。组合贷中商业贷款利率按商业银行规定执行。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还款期间如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贷款利率于下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利率标准,重新计算月还款额。
3.贷款期限为一年的,执行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借款期内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贷款利率不作变动。
申请资料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已婚职工应一并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二)借款申请人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销户证明;未婚的提供单身声明)。
(三)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依法抚养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二孩及以上家庭;有离异婚史的,以抚养权核定子女数量)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提高额度的,提供可证明生育关系或依法抚养关系的材料: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等。
(四)购房首付款凭证,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筹资金证明。
(五)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或协议。
(六)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非本中心缴存的,需要提供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配偶工作单位未缴纳公积金且收入参与还款,需提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七)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印章(1.6x1.6cm正楷方章)。
(八)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双方的征信报告。
(九)购买二手房还须提供:1.《西安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2.《西安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首付款入账凭证》;3.所购房屋产权证明;4.省中心无偿提供的房屋价格询价单或省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正式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十)组合贷还须提供商业银行所认可的收入证明。
(十一)借款申请人为灵活就业人员的,需提供在西安地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参保证明。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
贷款偿还
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包括:
(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即贷款期内以每月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
(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也称利随本清方式,即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可随时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贷款。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时,可以选择“期限不变重新计算月还款金额”或“月还款金额不变自动缩短还款期限”任意一种方式。提前还款不收取违约金。
(四)组合贷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还款方式应当一致。贷款发放后,可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组合贷款。提前部分偿还时,公积金贷款部分和商业贷款部分按贷款比例分别偿还。
个人住房贷款以1万元为例月偿还本息测算表附后。
贷款办理
(一)咨询和准备申请材料。申请人在省中心受托经办银行(受托经办银行地址、电话等可在省中心网站查看)咨询办理程序,并按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
(二)借款申请人向经办银行提交贷款申请材料,银行受理审核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中心审核8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担保公司审核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放款环节3个工作日内完成。
注: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注意事项
(一)为了保证借款申请人早日获得贷款和使用贷款资金,缩短审核时间,申请人应认真阅读相关政策法规,并保证申请资料真实、完整、可靠。
(二)申请借款金额和期限时,在符合贷款政策的前提下,要考虑自身的还款承受能力,要求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且偿还借款本息及家庭负债后的生活费每月不得低于1500元,以保证还款后不影响家庭日常生活。
(三)未办理西安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的二手房贷款,需将借款划入担保方指定的账户,由担保方根据相关协议支付房款,不得将借款转入第三方账户。
(四)单位职工团购住房、职工集资建房等批量办理个人购房借款的,单位可直接与省中心信贷部联系,将与承办银行提供上门服务。
(五)个人住房借款事项的具体规定,可查阅省中心网站公积金贷款业务专栏《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国家政策
地方政策
北京市
2014年12月31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经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调整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在保证缴存职工提取的前提下,优先满足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借款申请人购买政策性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20万元,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非政策性住房或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仍为80万元。二、贷款额度不再依据个人信用等级上浮。三、对于曾经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北京缴存不满规定缴存时间的职工,缴存时间可以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四、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北京户籍职工,在北京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五、取消新建商品房评估。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2015年6月,根据《住建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以下简称《通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北京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职工租住商品住房,只提供无房产证明的,每人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500元。如职工除提供无房产证明外,同时还提供租房合同及实际房租支出发票,经审核无误,可按照“每次可提取申请日前3个月内的住房公积金,且每月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缴存额,也不得超过月房租实际支出”的流程办理。
2015年9月,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的规定,现就调整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于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含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借款申请人,执行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二、本通知自2015年9月14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6年4月,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的要求,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有关事宜通知。北京地区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5%—12%,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经本单位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具体缴存比例。其它单位缴存比例为12%。
2018年4月2日,京外购房提公积金无需证明。
2018年5月15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取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提公积金不再需要身份证复印件。
2018年9月17日,《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开始施行。购房在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时候,执行“
认房又认贷”的政策。同时公积金贷款将与缴存年限挂钩,每缴存一年可贷10万元,缴存12年可以贷到最高的120万元。
2021年9月16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持续优化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通知》,诸如租房提取、购房提取等高频提取业务及事项可实现全程网办。
2022年10月9日,从本月起北京市管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已下调0.1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降至2.6%和3.1%。
2024年5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关于进一步开展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通知》中对“同一套住房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交易的;同一人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婚姻变更的;购买非户籍地、非缴存地住房的;所购住房产权比例、面积等不符合自住条件的;所购住房价格明显偏离市场水平的;非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房的;未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迁入本市的;受理时新发现的其他存疑提取情形”八种提取情形加大审核力度。
2024年5月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业务问答,北京已执行贷款利率下调。5年以下(含5年)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为2.35%,5年以上调整为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775%和3.325%。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对于2024年5月18日前已经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执行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对于2024年5月18日前已受理未放款的和2024年5月18日(含)后受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此外,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贷款人无需另外申请,贷款利率会自动下调,若贷款人不更改每月还款金额,则会自动计算为多还本金,少还利息。
2024年6月26日,北京宣布调整住房商贷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下限,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从30%调整至20%,5年期以上首套房贷利率下限调整为3.5%;调整住房公积金房贷最低首付比例;支持多子女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提高购买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或者超低能耗建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至160万等政策措施。9月30日,北京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相关政策的通知》,推出了8项政策,其中提到,“对二孩及以上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贷款额度上浮40万元,最高可贷到160万。
2025年1月20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房租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试点住房出租机构合作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房租”业务模式。公积金中心根据缴存人的授权和申请,将缴存人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从其公积金账户直接划转至试点住房出租机构指定账户,用于支付房租,实现“一次申请,按月支付,自动到账,一站办结”。
2025年5月8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公告:一、2025年5月8日(含)之后新发放的贷款,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为2.1%和2.6%,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为2.525%和3.075%。二、对于2025年5月8日(不含)以前发放的,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25年5月8日后仍执行原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25年5月8日后仍执行原利率,自2026年1月1日(含)开始,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2025年6月6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服务质效工作的通知》,明确取消抵押物评估对房屋抵押状态限制的规定,推动贷款购房“一件事”办理,并新增“电话贷款,服务直达”模式。
2025年7月10日,北京市发布《北京市深化改革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其中,在优化住房消费新供给方面提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促进作用,支持缴存人在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研究制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带押过户”政策,并开展相关业务。
2025年7月15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房租业务试点范围的通知》,在前期试点基础上优化提取措施、扩大试点范围,以更精准的政策举措扩大住房公积金保障覆盖面,更好满足缴存人租赁住房消费需求。通知称,将优化提取措施,即划转房租频率增加“按季直付”。缴存人申请“直付房租”后,公积金中心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租金支付周期,按月或按季划转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至住房出租机构账户,用于支付房租。同时,扩大房源覆盖范围。将试点住房出租机构运营的商品房房源覆盖范围扩展至全市,公租房试点项目增加至3个,试点房源总量由4万套增加至33万套。7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进一步扩大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房租业务试点范围。试点住房出租机构由此前的三家增至四家,新增试点单位为北京自如住房租赁有限公司。据统计,此次试点覆盖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各1500套,商品房租赁住房33万套间。其中自如房源占比近60%,提供约20万套间。
2025年8月18日,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暖心政策,发布《关于对受2025年汛情影响的缴存职工给予阶段性支持的通知》,为受今年汛情影响的缴存职工开辟绿色通道。即日起至11月30日,两类受灾职工可享特殊帮扶:自有住房受损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应急维修,修缮资金额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核定。住房暂时无法居住的职工,备案租房后可按实际租金每月提取公积金,不受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限制,不受本人及配偶在北京无自有住房限制,不受月缴存额限制,每月提取限额为实际月租金。根据通知,申请人可到住房所在地公积金中心管理部提出申请,由管理部与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部门等相关单位对接核实后,提供上述阶段性支持措施,确保支持政策精准实施。
2025年9月18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2025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就2025住房公积金年度(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5住房公积金年度继续执行5%至12%的缴存比例政策。缴存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申报时进行缴存比例的调整。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2025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35811元,具体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见附件;自2025年9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2540元,领取基本生活费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778元,新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计算借款申请人贷款金额所使用的月基本生活费标准按1778元执行。
根据通知,2025住房公积金年度继续执行5%至12%的缴存比例政策,缴存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申报时进行缴存比例的调整。如果单位生产经营困难,可以通过单位网上公积金业务平台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1%-4%,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上海市
2015年4月9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和二手房贷款年限的通知,通知规定:1、购买首套住房。个人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调整至5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至10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在50万元基础上增加10万元保持不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在100万元基础上增加20万元保持不变。2、购买改善性第二套普通商品房。参照购买首套住房政策。3、购买改善性第二套非普通商品房。个人最高贷款额度由20万元调整至4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调整至8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在40万元基础上增加10万元保持不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在80万元基础上增加20万元保持不变。通知自发布起立即执行。
2024年1月2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4〕1号:一、关于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认定。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二、关于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1、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2、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且贷款所购住房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6个行政区全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本通知自2024年1月3日起施行。2024年1月3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执行,2024年1月3日(含)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2024年5月,上海公积金重心公告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24年5月18日起,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下调至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下调至2.775%和3.325%。2024年5月18日之前已发放的贷款,贷款期限为1年的,执行原借款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2024年6月1日,上海市职工在浙江、江苏、安徽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时符合一定条件可以提取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
2024年10月,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5%;2.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且贷款所购住房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6个行政区全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8日起施行。2024年10月18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执行,2024年10月18日(含)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2025年4月,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25〕1号),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2025年5月,为支持职工筹集住宅老旧电梯更新费用,改善居住条件,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印发了《关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支持老旧电梯更新有关政策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5〕2号),将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2025年8月25日,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包括调减住房限购、优化住房公积金、优化个人住房信贷以及完善个人住房房产税等政策。《通知》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为加大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通知》规定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一是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二是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三是支持住房公积金“又提又贷”;四是完善个人住房房产税政策。
广东省
广州
2010年1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广州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而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2015年年初,广州公积金中心提出公积金贴息商业贷款方案,在公积金额度限制的情况下,由银行为贷款者提供贷款,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之间的差额利息由公积金中心进行补贴。以往50万元只能为一人提供贷款,贴息后可为3人解决贷款,公积金贴息商贷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购房者的压力,缓解公积金额度不足的问题。
2024年11月26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涉及贷款最高额度、首付比例、贷款年限、租房提取限额等方面。
2025年9月28日消息,广州发布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可支付配售型保障房、共有产权房首付。
2025年11月,广东佛山发布12条楼市新政,从购房需求、土地盘活到住房保障等多维度发力,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其中,允许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便利境外个人购房等举措引发市场广泛关注。
梅州
2023年8月,广东省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梅州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推出五大方面共23条措施,明确提出鼓励居民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作首付。
深圳
2024年5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表示,2024年5月18日之前申请且未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2024年5月18日(含)之后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对于已发放的贷款,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公积金贷款发放后,遇国家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的,公积金中心应当按季度对贷款利率进行调整。2024年5月18日之前已经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自2024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2024年11月11日,广东省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文件提出,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5年3月16日印发《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利息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2个文件,对深圳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利息补贴政策进行调整优化,涉及提高贷款额度、下调首付款比例、加大利息补贴力度等多项举措。3月24日起,深圳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升至231万元。
2025年9月5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发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两项文件的修订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满足职工多元化住房消费需求,加大对职工购买首套或第二套住房的支持力度,《提取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拟新增六类提取情形。为促进租购并举,持续支持无房职工提取公积金用于租房,《提取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拟调整优化现行租房提取政策。为回应职工希望通过灵活调整缴存比例以获取更多公积金贷款的实际需求,《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拟提升缴存灵活性,职工可在单位设定的缴存比例基础上,根据自身住房消费需要,自主选择更高的个人缴存比例(最高为12%)。
2025年12月5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新版《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结合业务发展实际,在支持职工购房、租房等方面推出了系列便民举措,政策更加优化,惠及更多缴存职工。新增购房首付款提取,支持“既提又贷”等一系列惠民举措。此外,提取新规新增了购房税款提取,同时新增了异地购房还贷提取,将购房还贷提取支持范围从本市扩展到了全国。新规还新增了自筹资金更新改造老旧住房提取,既有住宅加装或更换老旧电梯提取,回迁增加面积住房提取3种提取业务,助力深圳城市更新改造。提取新规将于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
佛山
2024年11月29日,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资金运用情况,对《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佛房金管〔2023〕68号)进行调整,内容如下:一、删除第十条第(四)款“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自住住房为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低于120平方米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44平方米的普通自住住房。”二、第十六条第(三)款“属于多孩家庭(三孩以上)”调整为“属于二孩以上家庭(二孩均属于未成年人)”。
2025年2月27日,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佛山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商转公办法》),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可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即“商转公”)。
2025年11月19日,佛山市住建局等八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在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支持力度方面提出,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外籍人员在佛山市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同时提出,便利境外个人购房,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凭据自用、自住的书面承诺即可在佛山市购买商品房。
汕尾
2025年1月7日,汕尾市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根据《汕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和提取政策的请示〉的批复》(汕公积金管委〔2024〕15号),现将有关调整通知如下:一、调整公积金基准最高贷款额度,单职工基准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40万元,双职工基准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60万元。二、截至2024年底,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降为74.19%,现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和缴存余额倍数进行调整,调整后单职工贷款最高额度为48万元,双职工贷款最高额度为72万元;同时将计算可贷额度缴存余额倍数调整为16倍。三、在本市购买保障性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四、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人,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通知自2025年1月16日起施行。
中山
2025年4月,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关于优化大病医疗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增加了关于重大疾病提取的情形。
河源
2025年9月1日起,河源缴存职工在市内购房有未结清纯商业住房按揭贷款,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且经原商贷银行同意,可采取顺位抵押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含商转纯公贷款、商转组合贷款)。
湛江
2025年11月,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和还贷提取政策的通知》称,决定将湛江缴存人办理异地购房、异地还贷提取业务的政策作出优化调整,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异地还贷办理提取业务的条件,缴存人办理上述提取业务时,不再要求购房地与缴存人本人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相一致。该《通知》自2025年1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茂名市
2025年12月27日,从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新修订的《茂名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与《茂名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同步正式实施。本次两项办法修订,涵盖异地购房、偿还异地贷款、扩大增设电梯支持范围、新增老旧电梯改造、提高提取频次、扩大贷款支持范围、强化风险管控、优化额度调整机制等多维度政策优化,既大幅放宽使用条件,又筑牢资金风险防控体系、提升服务效能,全方位支持缴存人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满足住房消费需求,充分彰显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制度的温度与力度。
重庆市
2022年6月15日消息,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到,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2024年11月28日,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从首套房的认定、购房首付款提取、商转公的置换等方面进行了优化,再次利好刚需和改善性购房群体。
2025年6月,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消息称,为贯彻落实该市《关于更好满足住房消费需求巩固房地产市场稳定态势的通知》要求,更好地助力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该中心对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产品进行了优化调整,涉及缩短最低缴存期限、提高贷款倍数、调整贷款额度核算方式等内容。按月缴存产品的最低缴存期限,由连续缴存满12个月可获得贷款资格,缩短为连续缴存满6个月即可获得贷款资格;一次性缴存产品的最低缴存期限,由资金留存满12个月可获得贷款资格,缩短为资金留存满6个月即可获得贷款资格;自由缴存产品的最低缴存期限不变,仍为申请贷款时的前6个月(含)连续缴存即可获得贷款资格。同时,明确缴存期满6个月(含)不足12个月的最高贷款额度为个人最高可贷50万元、夫妻参贷最高可贷100万元;多子女家庭个人最高可贷60万元、夫妻参贷最高可贷120万元。
公积金支付房租通道已开通,缴存人及其配偶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在房屋租赁期内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湖南省
2025年6月23日,湖南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调整政策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公积金贷款、提取等政策进行多项优化调整,进一步支持刚需和改善型住房需求,其中二孩、三孩家庭购房贷款额度最高提升至104万元。新规自2025年6月23日起正式施行。
2025年8月,湖南省直公积金发布《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睡眠账户清理工作的公告》,将对个人住房公积金睡眠账户开展集中清理工作。清理范围为封存时间2年以上,无公积金贷款、担保、冻结或限制,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或异地转移接续条件但长期未办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清理时间为自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
2025年9月4日消息,永州在近期明确,缴存人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每年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省内一套自住住房的物业管理费,每年提取额度可达5000元。这对于许多家庭来说,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生活成本。在岳阳,同样针对缴存人家庭,可提取用于支付在岳阳行政区域内一套自住房的物业费,采取定额提取方式,每位缴存职工每年最高3000元。常德则是“实报实销”,交了多少提多少,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缴纳的费用,但有两个限制:一是同一住房每年可提取一次,二是物业费发票开具后一年内必须申请,过期作废。
2025年11月3日,湖南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严肃处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告。通告称,该中心发现,个别中介机构协助缴存职工通过频繁买卖二手房、申请小额住房贷款等虚构住房消费行为,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并收取高额手续费非法获利,严重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为保障住房公积金业务健康有序运行,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
2025年11月14日,湖南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为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推出了偿还商业住房贷款以及非本中心公积金贷款的按月约定提取服务。
2025年12月8日,湖南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11月热点问题月报,申请公积金贷款后可新增抵押人。
株洲市
2022年4月1号起,株洲市公积金执行新政定。议案指出,单缴存职工最高可贷款额度由40万调整至60万元;株洲市高层次人才最高可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至80万元;购买2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50%降低至30;支持生育政策,按国家政策生育三孩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最高可贷款额度为80万元;提高租房提取限额,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住房且租房自住的,每年租房提取限额由单身职工7200元、已婚职工夫妻合计10000元均提高至15000元;已婚夫妻租房提取限额,由10000元均提高至15000元。
2025年5月,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要求,就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自2025年5月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1%和2.6%,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525%和3.075%。2025年5月8日(含)以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调整后的新利率执行。2025年5月8日前已发放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于 2026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新利率执行。
长沙市
2024年11月18日,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自2024年11月25日起施行。《通知》明确,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或者第二套改善性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20%。组合贷款首付比例同步调整。
2025年6月20日,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的通知》,自2025年6月23日施行。明确,生育二孩、三孩的职工家庭在长沙市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房,且为新建商品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在长沙市现有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分别提高20%、30%。
2025年12月8日,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及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发布三项新政,包括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开通商转组合贷业务、上线公积金直付房租服务,所有政策均于当日起正式施行,从购房门槛、贷款便利度、租房保障三方面精准支持缴存人住房需求。
常德市
2025年4月7日,湖南省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发布了《“二孩”及“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细则》),上调常德市“二孩”“三孩”家庭公积金贷款上限。上调后,全市“二孩”“三孩”家庭公积金贷款上限分别达到96万元、120万元。 《细则》明确,符合国家“二孩”生育政策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购房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按家庭当期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即按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测算,单、双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分别可达72万元、96万元。符合国家“三孩”生育政策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购房贷款的,最高可贷额度可按家庭当期最高贷款额度上浮50%,即按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测算,单、双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分别可达90万元、120万元。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醒,本次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政策与其他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政策不叠加使用,以最大优惠政策上浮额度为上限。
2025年6月6日,湖南省直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贯彻落实青年人才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并对此进行了解读。按照《细则》,职工家庭同时符合长沙市高层次人才、生育三孩等上浮贷款额度情形的不叠加计算,即买新建商品房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20万元,买二手房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5万元。
衡阳市
2025年6月12日,湖南省衡阳市召开第五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在提高贷款额度方面,《通知》明确,缴存职工个人或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提高至90万元。《通知》明确,自2025年7月1日起,缴存职工在衡阳市购买与所购住房同一小区车库,在办理购买上述车库合同备案或者车库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后24个月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岳阳市
2025年7月7日晚间,湖南省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的通知》,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和物业费以及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家庭代际互助适用范围等九个方面出台政策措施,进一步满足缴存职工住房需求。
江西省
宜春市
2022年4月26日起,宜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进行调整,双缴存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均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由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调整为最高贷款额度80万元。单缴存职工家庭(夫妻中有一方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江苏省
苏州市
自2022年4月21日起,苏州市个人贷款额度上限由45万元提高到60万元,家庭由70万元提高到90万元。
2024年10月,常州市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减轻缴存人的还贷压力,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的规定。该政策定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2024年12月1日起,苏州市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一、下调首付款比例。二、加大军人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三、优化贷款计算方式。四、拓展加装电梯提取覆盖范围。五、支持购买保障性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六、推进老旧住区自主更新使用住房公积金。
2025年3月,新闻报道称,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公告: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将进一步加大,额度最高可上浮35%,正在征求意见。
2025年4月18日消息,为更好地满足缴存人住房需求,支持多子女家庭合理住房需求,适应人民群众高品质居住需要,苏州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
2025年5月28日消息,为进一步深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不断增强政策吸引力、更好助力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升级《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苏房金规〔2025〕3号),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5年8月12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提振消费部署要求,支持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降成本、促消费、惠民生等方面作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的通知》(苏房金〔2025〕46号)。
2025年8月,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提振消费部署要求,支持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降成本、促消费、惠民生等方面作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的通知》(苏房金〔2025〕46号)(以下简称《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优化住房公积金
贷款使用次数认定标准
主要内容: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商转公”贷款),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已出售的,可核减相应贷款次数。
办理要件:缴存人家庭核减贷款次数,须提供有房(无房)证明,原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本中心以外的单位发放的,另须提供原借款合同。
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
首付款比例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15%。
扩大患重病
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
主要内容:缴存人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含配偶)患重大疾病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一年两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核定的个人自付和个人自费之和。重大疾病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
办理要件:缴存人因患重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身份证件、医保定点医院或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医院开具的治疗费用凭证(一年内有效)、银行卡。非缴存人本人患病提取的,还需提供与患病者的关系证明。
支持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
主要内容:缴存人本人及配偶支付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可选择家庭任意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前十二个月应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一年可提取一次,合计提取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一年物业费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至少按最新缴存基数留存一个月的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
办理要件:支付物业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或单身声明(现场签署)、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物业费发票(一年内有效),与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
《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2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受理日期在2025年9月1日之前的,按《通知》实施前的政策执行;2025年9月1日(含当日)之后受理的,按《通知》执行。提取、贷款业务受理日期为缴存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之日。
无锡市
2025年5月1日起,职工家庭使用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阶段性取消贷款额度与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年限、缴存余额挂钩的规定。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借款人本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50万元。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可以增加20万元,同时符合多种情形的,最高贷款额度可以叠加。(一)职工家庭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二)职工家庭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改善型住宅(高品质住宅等)的;(三)本市户籍的多子女家庭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四)符合无锡市《“太湖人才计划”人才分类认定实施办法》认定的C类及以上人才,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
扬州市
自2022年4月21日起,扬州市单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调整为36万元,双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调整为60万元。
2023年2月,“商转公”方面,江苏扬州提出,启动开展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商转公”)业务。
南京市
2023年2月末,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允许符合购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与开发企业或卖方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3月1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发布《关于开办二手房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贷款业务的通知》,即日起开办二手房公积金“带押过户”贷款业务。
2024年10月,南京公积金按月直付公寓房租完成了首单。直付业务不仅免去了租房押金,还能享受租金九折优惠,租客不再需要另“掏钱包”支付租金了。
2024年12月3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自2025年5月8日起,南京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1%和2.6%,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525%和3.075%。
2025年6月30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及《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解读》。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经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对南京市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一、扩大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范围: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范围由南京都市圈扩展至全江苏省。南京都市圈和江苏省各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南京市购房可以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申请条件、办理流程、贷款额度、首付款比例以及贷后管理等事项,按照《南京市住房公积金南京都市圈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二、放宽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江苏省各城市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参照在南京市购房相关政策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不受缴存人工作地和户籍地限制。三、延长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将南京市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延长至30年。
2025年10月23日消息,“南京公积金发布”官微发布,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支持多子女家庭(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解决住房难题、改善居住品质,针对性出台住房公积金租房与购房专项支持政策:
在租房保障方面:对本市无房的多子女家庭,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限额提高20%,家庭每年提取金额上限为51840元,切实减轻其租房资金压力。
在购房支持方面: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多子女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如果家庭购买新建绿色二星级以上或改善型商品住宅贷款额度再上浮20%,最高贷款额度为116万元/人、144万元/户。
常州市
2025年4月3日起,常州将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减轻住房困难工薪群体购房资金压力,助力在常安居乐业。率先推出缴存可补充、加大公积金提取贷款力度。
2025年6月24日,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对常州市2025年度(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调整对象为2025年6月30日前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徐州市
2025年5月,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5年12月,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最新政策,12月1日起可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暖气费。根据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此前发布的“政策热点问答”文章,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提取条件有:(1)房屋产权所在地为本市;(2)每年度周期可提取一次;(3)每套住房每次提取总额不超过8000元;(4)个人可提取1套住房物业费,夫妻双方可提取不超过2套住房物业费;(5)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个人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物业费发票应载明提取人信息或房屋信息,并与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保持一致。物业费发票开具时间在提取日一年内即可办理,对缴费区间不做要求。单次物业费提取涉及多张发票的,应在办理业务时一次性提供。此外,每套住房每次提取总额不超过8000元,考虑到徐州市为集中供暖城市,为积极回应广大职工冬季采暖需求,暖气费可与物业费一并提取,提取金额纳入物业费提取总额范围。
淮安市
2025年6月24日,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提出六方面调整,自2025年6月25日起施行。
连云港市
2025年6月23日,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措施的意见》。《意见》提出,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缴存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再次在连云港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含“商转公”贷款),不受贷款次数限制。该措施执行至2026年6月30日。
泰州市
2025年7月25日,江苏省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其中提出,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扩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范围,提高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提高“以旧换新”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支持使用“房票”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在提高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方面,《通知》提出,单身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从12000元/年提高至15000元/年,已婚职工(含配偶)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从24000元/年提高至30000元/年。职工委托按月提取付房租的,每月划转金额上限从1000元提高至1250元。在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方面,《通知》规定,双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由100万元提高至130万元,单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80万元;取得硕士研究生或高级职称及以上的职工,双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由150万元提高至180万元,单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由75万元提高至105万元;生育二孩的泰州市户籍家庭(贷款时至少一名子女未满18周岁),双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由140万元提高至170万元,单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由7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生育三孩的泰州市户籍家庭(贷款时至少一名子女未满18周岁),双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由160万元提高至190万元,单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由80万元提高至110万元。
2025年11月,泰州公积金发布一则通知《关于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业务的通知》,自2025年11月17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泰州市行政区域内自有住房自2025年度起的物业费。且只要是2025年度起实际产生的物业费,缴存人都可以随时办理提取,可以跨年度提取、多年度提取。
宿迁市
2025年年10月,宿迁综合各方意见和建议印发实施了《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此次《办法》对住房公积金政策做到了五个“明确”。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群体、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体制、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事宜、职工维权调解机制、风险防控机制。
天津市
2022年5月,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其中明确,天津市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由60万元上调至80万元。
2022年7月9日消息,
天津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至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以降低至1%,或者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2024年10月,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修订《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对《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津公积金中心发〔2023〕28号)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自2024年10月28日起执行。《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对贷款办理、贷款程序、贷款偿还、贷款变更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2024年12月,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天津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024年12月25日起实施,参加自愿、退出自由。灵活就业人员租赁住房、购买自有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等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参照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执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照在职职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2024年12月26日,天津市出台了《关于困难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25年2月24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其中提出: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
2025年4月30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关于在北京市、河北省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25年6月27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宣布调整202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自7月1日起实施。缴存基数将从202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最低不得低于2320元,最高不超过27861元。新招用或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仍为首月全月应发工资,无需重新核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存比例为11%或12%,其他单位可在5%-12%间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且单位与职工比例需一致。该通知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与原有政策不一致时,以本通知为准。
根据《通知》,企业、事业单位可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即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调整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
市级机关、市级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人员按首月工资总额),缴存比例仍按30%执行。
区级机关、区级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人员按首月工资总额);缴存比例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即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上调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
《通知》明确,调整后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天津市2024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7861元。对于军队转业干部和调任公务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待遇,可比照接收安置单位或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2025年8月13日,天津发布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推出购存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新举措,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及配偶可一次性申请提取购房合同签订当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支付首付款。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该举措的便民优势是,不需“报销”,直接使用。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支付首付款,填补自筹资金的不足,降低交易成本。同时,“一站式”办理,不用“多跑路”。8月13日,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上线了公积金直付二手房首付款新政业务,实现了从“先贷后提”向更便捷的“既提又贷”模式转变。
福建省
2022年6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稳住住建行业经济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5年1月3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印发<促进2025年一季度房地产市场发展“开门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建房〔2025〕1号)。2025年1月17日,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促进2025年一季度房地产市场发展良好开局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建金函〔2025〕1号),通知明确要求省内异地购房提取不得要求提供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并阶段性支持省内购房提取代际互助。
福州市
2025年1月24日,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阶段性支持购买自住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促进2025年一季度房地产市场发展良好开局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建房〔2025〕1号)文件精神,购房人于2025年1月25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享2项执行阶段性支持政策。购房人的父母、子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购房人购房。代际互助购房提取应优先提取购房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账户余额不足的方可提取购房人的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代际提取应在一年内一次性申请,共同申请的提取总额不超过首付款金额或购房合同总价。缴存人家庭在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在购房所在县(市)区无自住住房的,执行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例如张先生家庭在鼓楼区有一套住房但在台江区无自住住房,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在台江区新购自住住房时,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执行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通知》还明确了购房认定时间以购房合同的网签备案时间为准。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表示,新政调整后,将有助于更多缴存人家庭,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红利,实现安居梦想。
厦门市
2025年1月26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购房支持力度的通知。
(一)支持省内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2025年2月1日起,省内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此次政策调整后,缴存人在福建省内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对自住住房所在地要求如下:
(二)阶段性支持省内购房提取代际互助,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省内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购房人父母、子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购房人购房,可提取金额一次性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低于90%时,购房提取代际互助,优先提取购房人及其配偶购房时账户余额,购房人及其配偶账户余额不足的方可提取购房人父母、子女购房时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本次购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或当期的实际费用支出。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高于90%(含)时,购房人父母、子女可参与办理该笔住房贷款的委托按月还贷或按年提取报销贷款本息,还贷累计提取总额和购房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核定的可提取金额。
购房提取代际互助: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福建省内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购房人的父母、子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购房人购房。可提取金额:购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或当期的实际费用支出,扣除购房人及其配偶购房时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购房人的父母、子女购房时账户余额。购房人父母、子女参与办理委托按月还贷:购房人或其配偶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并已在本市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在贷款尚未还清前,符合还贷提取条件的,可委托住房公积金中心每月从购房人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提取资金,转入借款人还贷代扣账户用于偿还住房按揭贷款。购房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每月提取金额合计不高于借款人上月已偿还的月应还本息额(不含罚息和罚息复利)。购房人父母、子女参与办理按年提取报销贷款本息:购房人或其配偶在省内购买自住住房并已办理住房按揭贷款,使用自有资金按月还贷的,可选择每年提取一次购房人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报销已偿还的住房按揭贷款(不含提前还款的本金)。购房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住房按揭贷款本息之和(不含提前还款的本金)。
2025年12月31日,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阶段性执行1的政策到期。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可持续运行,根据《关于调整厦门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贷款政策的通知》(厦公积金〔2019〕11号)文件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执行0.8。购买商品住房网签时间在2026年1月1日(含)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按0.8执行。
南平市
2025年1月26日,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支持省内购房提取代际互助的通知。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福建省内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购房人的父母、子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购房人购房,代际互助购房提取应优先提取购房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账户余额不足的方可提取购房人的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的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时间为准。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泉州市
2025年6月16日,为进一步方便缴存职工提取房租业务办理,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通逐月冲房租业务线上办理。此项业务在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泉州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和泉服务均可办理。
逐月冲房租业务是指符合冲房租签约条件的缴存职工向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泉州公积金中心系统自签约的次月起,按现行每人每月最高1000元租金提取标准(生育、抚养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家庭,每人每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为1200元,需柜面办理),逐月自动从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提取相应金额划入职工的银行储蓄卡用于支付房租。办理“逐月冲房租”业务后,每月20日泉州公积金中心将自动划扣公积金到职工的银行卡,减少了以往无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房租的跑趟次数,让职工一次签约,租金每月到账。
漳州市
2025年6月,漳州市出台《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缴存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为漳州灵活就业群体量身定制政策“大礼包”,覆盖缴存、补贴、提取全流程,助力解决住房难题。
山东省
山东省
2024年以来,山东省连续4次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包含购房贷款、购房提取、租房提取等方面,惠民力度空前。山东在公积金政策优化方面做出以下调整,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一是提高贷款额度,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的,享受和首套房一样的最高贷款额度和20%最低首付比例。出台差异化支持政策,多子女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以上、高品质住宅上浮10%以上。全省平均最高贷款额度从60万元提高到86万元,多子女家庭由75万元提高到108万元,
青岛、
临沂最高贷款额度可达150万元。二是全面推广“商转公”政策,支持缴存人将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为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减少缴存人利息支出。2025年1-2月份,全省办理“商转公”贷款5385笔、21.18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14.5%、121.9%。三是提高租房提取额度,更好支持缴存人租房安居,新市民、青年人还可以全额提取月缴存额支付房租,多子女家庭可以根据实际租房支出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2025年1-2月,全省租房提取27.83亿元、同比增长41.71%。
对于中低收入群体,除了享受以上普惠政策外,还推出了两方面专门支持政策。一方面,将月还款额由不高于贷款人月收入的50%提高到不高于60%,这样可以提高实际可贷额度、减少利息支出,也能减轻首付款支付压力。另一方面,将公积金制度向中低收入群体中的灵活就业人员覆盖,大力推进灵活就业人员通过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现安居。截至2025年2月底,累计支持3万户灵活就业家庭使用公积金解决了住房问题,受到灵活就业群体的欢迎。同时,守牢风险底线,着力保障制度安全平稳运行。截至2025年3月,全省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率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结余资金充足,能充分满足缴存人各类使用需求。
2025年5月15日,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的《山东省住房公积金2024年年度报告》新闻通气会上提出,随着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的落地,山东将推进政策协同适配,尽快将贷款到期年龄上限延长至男性68岁、女性63岁,或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2025年6月29日消息,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再优化——提高贷款叠加限额,优化贷款额度计算方式,并将异地多子女家庭纳入优惠政策享受范围,多措并举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济南市
2025年1月4日,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为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保障作用,更好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济南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缴存职工购买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20%。二、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由账户余额15倍提高至25倍;借款人按贷款额度计算方法计算的可贷款额度不足20万元的,可贷款20万元。三、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认定标准。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婚前各自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均已结清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再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四、加大支持租房提取力度。无房职工定额租房提取额度由1200元/月提高到1500元/月,限额租房提取额度由36000元/年提高至42000元/年。五、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补贴标准。灵活就业人员在济南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的资金部分,缴存补贴标准由0.6%提高至1%。六、缩短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起贷期限。灵活就业人员由原来的“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修改为“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上一至四条对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同样适用。通知自2025年1月6日起施行(涉及贷款政策的实施以房屋网签时间为准,2025年1月6日(含)之后网签的按新政策执行)。原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025年5月30日,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提高购买高品质住宅公积金贷款额度,放宽住房公积金亲情提取政策。其中,购买济南市高品质住宅(高品质住宅以住建部门认定为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由按家庭当期最高贷款限额上浮20%调整为上浮30%。即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72万元提高到78万元,两人及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120万元提高到130万元。
2025年6月24日,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在济南市发布关于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通知。通知显示,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建金〔2024〕58号)及《济南市保障性住房配售和封闭管理办法》(济政发〔2025〕3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可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可按规定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2025年7月23日,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公布2025年度(自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 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根据济南市统计局公布的2024年度济南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出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32586元。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保持不变,分为两档,单位住所地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2200元;单位住所地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2010元。
青岛市
2022年6月15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通知》,其中明确, 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贷条件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80万元;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贷条件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50万元。购买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政策保持不变,仍为60万元、36万元。
2024年11月13日,自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即日起,青岛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一、提高租房提取额度,优化额度核定模式:提高租房定额提取额度,并将提取额度以“个人”为单位调整为以“家庭”为单位。无房职工未提供房屋租赁备案凭证的,由每人每年最高提取16800元,调整为单身职工每人每年最高提取18000元,已婚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每年最高提取36000元。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及新市民、青年人可全额提取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二、增加提取频次,优化租房提取机制:租房定额提取及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新市民、青年人租房全额提取,按自然年度计算提取额度。职工未提供房屋租赁备案凭证的,应从当年1月份开始核算提取额度,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租房提取次数不受限制,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当年度最高提取限额,当年未提额度不再累加至下一年度。三、“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推行全流程备案与简易备案并行:租赁企业履行全流程备案手续的,即备案登记企业信息、房源、租赁合同等支付租金的必要信息,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承租职工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据实支付房租。租赁企业履行简易备案手续的,即备案登记企业信息,减免备案登记房源、租赁合同等信息,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承租职工可按规定的限额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2025年6月10日,岛城优化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通过扩范围、增情形、简流程,更好满足缴存人的多样化资金使用需求。本次政策优化着力拓宽公积金使用场景,一方面将首付款提取范围扩大至二手房,在岛城除了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购买二手房的缴存人及配偶也可以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其中,所购住房属于保障性住房或家庭首套、第二套自住住房的,购房人父母及子女还可一并提取公积金付首付,减轻筹款压力。另一方面增加了更新电梯提取情形,针对需要改造的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双方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可以在个人实际出资范围内,提取公积金用于加装或更新电梯,改善居住环境。
2025年6月10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其中提出,扩大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支持范围。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或再交易住房,购房人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所购住房属于家庭首套、第二套自住住房或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及直系亲属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直系亲属是指购房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2025年6月26日,山东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明确调整贷款支持政策叠加限额,调整后,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70万元。
根据最新政策,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政策,购买高品质住宅、绿色住宅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政策,商品房现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政策,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政策可叠加使用,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贷条件的,叠加后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70万元;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贷条件的,叠加后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10万元。
调整还贷能力系数。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还贷能力计算公式中的“还贷能力系数”由30%调整为40%。调整后的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40%)×12×额度计算年限+配偶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40%)×12×额度计算年限。
优化多子女家庭支持政策。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多子女家庭,购买青岛市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上浮30%确定;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多子女家庭,在购房所在区(市)购买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认定。
2025年7月16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自2025年7月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提高至33093元,下限保持不变,七区为2200元,三市为2010元。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应不低于5%、不高于1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单位缴存部分与职工缴存部分之和,分别由缴存基数乘以单位、职工各自的缴存比例确定。2025年度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均为3971元,月缴存额下限七区均为110元、三市均为101元。
2025年9月25日,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二手房首付款直付模式业务开通三个月,累计为450余户购房家庭直付二手房首付款8835.77万元,带动二手房消费5.75亿元。
淄博市
2024年10月17日,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为进一步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优化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优化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以拟购住房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拥有的住房套数作为认定标准。县级行政区域是指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二、实施高品质住宅贷款额度上浮政策,在淄博市购买高品质住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在现行最高贷款限额基础上上浮20%。
枣庄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提振消费相关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扩大使用范围,提升缴存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按照《山东省住房公积金促消费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枣庄实际,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枣庄市相关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优化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贷款政策方面
1.适度提高多子女家庭贷款额度
符合多子女家庭条件,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30万元。
2.合理确定最高贷款额度
为保障缴存人刚性住房需求,支持我市“好房子”建设和现房现售,满足多子女家庭购房需求,符合多项上浮额度叠加后,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60万元。
建立最高贷款额度动态调整机制。一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贷率低于90%时,符合多子女家庭、现房销售项目和高品质或装配式住宅的,多项最高贷款额度支持政策可累加执行,累加后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60万元;二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贷率处于90%(含)—95%(含)区间时,多项最高贷款额度支持政策暂停累加执行,可选择单项最高贷款额度支持政策执行;三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贷率高于95%时,最高贷款额度支持政策暂停执行。
3.加大人才购房贷款支持力度
符合《枣庄市住房公积金人才支持政策》规定的I类、II类人才标准,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及以上,购买自住住房,收入稳定、有还款能力且信用良好,未办理过购房等原因提取(贷款申请前一年内租房提取除外)的,可按照最高贷款额度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达到贷款额5%后,可申请办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
二、提取政策方面
优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提取范围。缴存人家庭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正常,且贷款无逾期的,可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还款总额。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需保留贷款额5%的部分,不得用于偿还商业贷款提取。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0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未涉及内容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泰安市
2025年7月16日,泰安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杜继祥介绍泰安市2025年上半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指标完成情况、住房公积金新一代信息系统建设及使用情况、住房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一件事”相关情况,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同志回答记者提问。
临沂市
2025年12月26日,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调整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一、上调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
《关于延续执行阶段性上调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临住字〔2025〕3号)到期后,相关政策转为常态化执行。
二、推出“房票安置”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
缴存职工使用房票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票视同首付款,可申请公积金提取、贷款,提取及贷款合计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
三、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支持购房提取家庭代际互助
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商品住宅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规定不变。
(二)支持还贷提取家庭代际互助
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普通自住商品住宅并办理住房贷款的,还贷提取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规定不变。
四、优化“以旧换新”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次数
允许符合条件的“以旧换新”购房者,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时,核减一次公积金贷款次数。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发生变化,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河南省
2022年10月8日,河南省印发《关于调整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提出,自2022年10月1日起,省直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新的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由现行的2.75%下调至2.6%,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3.25%下调至3.1%。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即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为3.025%,五年期以上为3.575%。对于2022年10月1日前已经发放的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仍执行原利率,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利率标准。对于已经受理且放款日为2022年10月1日(含)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调整后的利率标准。
2023年3月9日,河南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通知提到,推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取公积金用于租赁住房等举措。
2023年4月7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和购房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郑公积金〔2023〕13号),调整了部分租房提取和购房贷款政策。
2024年6月5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郑公积金〔2024〕20号),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自2024年6月7日起执行。
2024年12月4日消息,河南省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自12月3日起实施。其中明确,自购房职工和房地产企业签订《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之日起,购房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金额合计不大于《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上约定的房屋首付款。对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贷款主借人应留足余额,确保提取金额不影响贷款额度,避免因先提取后贷款而导致缴存余额不足,无法足额申请所需住房公积金贷款。
2025年3月17日,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焕新”贷款政策,从贷款门槛、额度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优化升级。
2025年4月23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告,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年龄上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知提到,延迟退休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贷款到期时间男性可延长到68岁、女性可延长到63岁,或延长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2025年5月7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消息,根据2025年5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郑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执行新的利率。自5月8日起,郑州市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1%和2.6%,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525%和3.075%。对利率调整前已经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同档次最新利率。利率调整前已经受理但未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时执行同档次最新利率。
2025年8月5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焦作市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开始调整。其中,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2024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689元/月)的3倍,即缴存基数上限为20067元,比去年增加2049元,月缴存额上限为4816元,比去年增加492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醒,各单位在汇缴2025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应及时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这项工作须在8月底前完成。2025年度缴存基数最低限额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即市区、沁阳、孟州缴存基数下限为210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210元;修武、武陟、博爱、温县缴存基数下限为200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200元。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基数上限为20067元,月缴存额上限为4816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6689元,月缴存额下限为668元。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可提高缴存比例,最高不高于12%。
2025年8月27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新增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共2家商业银行成为“商转公贷款”签约银行,截至8月27日,郑州已有55家银行支持“商转公贷款”直还模式。
2025年10月,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在“支付宝”与“郑好办”双平台完成个人实名认证的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通过“支付宝”服务消息中心接收个人公积金账户变动提醒。
2025年12月5日消息,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支持住房消费的通知(试行)》。
2025年12月23日,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提醒》。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于每年7月份按时开展,2025年7月1日至31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已如期进行。我市2025年度(即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20132元;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为4026元。
2025年12月消息,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2025年5月7日发布的《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对于2025年5月8日前已经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下调后的利率标准。
四川省
成都市
2022年6月17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城化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其中提出,将购买首套住房申请同城化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从30%调整为20%;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同城化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从40%调整为30%。
2024年8月12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的通知》,2024年9月15日起,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名下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
2025年2月8日,“成都住房公积金”公众号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日的通知》。根据《通知》,自施行之日起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男性不超过68周岁,女性不超过63周岁,或不超过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两位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按期限较长的一方确定贷款期限。
2025年6月6日,成都、德阳两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共同签署了《区域贷款合作协议》,开创区域贷款合作全新模式,将为两地居民跨城安居铺就更便捷的通道。
达州市
2023年1月,四川达州印发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十条措施的通知,允许没有达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的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为子女或父母在达州市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在达州市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允许缴存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为成年子女或父母贷款。
川南
2024年8月26日起,内江实施在川南经济区(自贡、泸州、宜宾)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互认互提”政策。
自贡市
1月13日,据四川省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公众号披露,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会发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提出,将普通商品房和再交易房最高贷款额度统一提高至100万元,其中双缴存人100万元,单缴存人80万元。与此同时,通知明确,符合自贡市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二孩和三孩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分别再提高20万元和30万元,最高可达120万元和130万元。通知还提出,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夫妻任一方缴存人有两笔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除上述情况外,缴存人家庭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此外,取消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须间隔12个月及以上的限制。
泸州市
2025年5月1日起,由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泸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施行。届时,泸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可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享受缴存、提取、贷款等政策。
德阳市
2025年5月21日,德阳市政府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德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有关情况,并将于2025年6月13日正式启动。旨在将快递员、建筑工、家庭农场主等灵活就业群体纳入公积金保障体系,通过制度创新激发城市发展活力,助力新市民安居创业。
安徽省
综述
2025年8月13日,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发布通告称,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振消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满足缴存人贷款需求、降低其贷款成本,经研究决定,自2025年8月20日起放宽“商转公”业务办理年限,可办理2021年12月31日(含)之前已发放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2025年9月5日,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自2025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夫妻双方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由100万元调整为120万元;借款人单方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由70万元调整为90万元。
二、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夫妻双方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由120万元调整为144万元;借款人单方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由84万元调整为108万元。
2025年12月15日,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发布通告,放宽“商转公”业务办理年限。具体如下: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振消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缴存人贷款需求,降低缴存人贷款成本,经研究决定,自2025年12月20日起,可办理2024年12月31日(含)之前已发放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2025年12月17日,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发布《关于办理2026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业务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阜阳市
2023年8月10日,安徽省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明确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
马鞍山市
2024年12月3日,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和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通知》。
六安市
2024年12月10日,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了“关于做好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2024年1月至12月月平均工资。调整后的基数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该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4597元,下限为1930元。缴存基数核定后,当年不得变更。
池州市
2025年3月27日,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出通知。池州市再次对公积金贷款额度进行了调整:缴存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借款人及其配偶正常缴存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70万元调整至80万元;借款人单方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至70万元。此外,对符合绿色建筑、智慧住宅、多子女家庭、新引进人才、高层次人才贷款政策的缴存人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原有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20%。同时,取消对多子女家庭贷款“首次首套”的限制。在贷款期限方面,池州市的新政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可延长到主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可计算到68周岁,且不超过30年。
2025年4月14日,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优化已故缴存人提取流程,上调无房租住商品住房提取限额标准,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支持购买保障性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调整月还款额与家庭月收入比上限,调整借款人最高可贷年限计算方法,提高购买保障性住房最高可贷额度。
2025年7月4日报道,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文,就该市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等有关事项作出通知。据介绍,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2024年度(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池州市202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通知明确,根据安徽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4年度池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8096元,据此核定,2025年度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4525元,职工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943元。
宣城市
2025年6月,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购买存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表示,为坚决打击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行为,维护广大职工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 号),进一步加强购买存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全款购买存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另需提供自住证明材料和配合办理异地协查房产信息。
(1)提取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或提取额达购房总价80%的;
(2)购房地发生过套取行为的;
(3)所购房屋本次交易前六个月发生过1次及以上频繁交易的。
2.自住证明材料如下:
(1)购房人支付该房屋累计六个月以上的水、电费用任一项缴费凭证;
(2)购房人或直系亲属支付卖方购房款银行转账凭证,或银行盖章的提现凭证。
3.凡通过虚构住房消费行为手段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严格按照《宣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与贷款失信行为管理暂行规定》给予处理,涉嫌违法的机构和个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
2025年9月8日,安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业务办理:
1.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在安庆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新建商品住房的缴存人家庭,可申请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
2.优化还贷提取业务办理:缴存人及配偶偿还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账户仍有结余的,符合其他提取情形时,可在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6个月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额后,办理其他提取业务;缴存人可在住房贷款结清两年内,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每年提取一次,累计还贷提取金额不超过该笔贷款本息总额。通知自2025年9月9日起执行。
海南省
2023年8月4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通知,海南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该省新建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首付款。
2024年12月24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公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调整202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作公告如下:一、及时完成202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各缴存单位应于2024年12月底前及时完成本单位2024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作。二、核定并调整202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各缴存单位应于缴存2025年1月住房公积金前,按职工本人2024年的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职工2025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在公布的2024年度缴存基数范围内进行调整,核定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原则上在本年度内保持不变。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本规定按本人上年度实际收入自行核定调整。
2025年4月10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调整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二套房存贷挂钩机制。
2025年7月,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5年7月1日起,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依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及省统计局公布的2024年相关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调整2025年度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职工工作所在市县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职工工作所在市县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适用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城镇私营单位参照标准执行。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适用时间是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2025年9月1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的通知,一、缴存人通过“海易办”APP、海南省政务服务网或柜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同一套住房组合贷款商业贷款部分)的,无需提供本人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相关材料。二、缴存人办理购买二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下述方式办理:(一)缴存人家庭所购房产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向前追溯12个月内有两次及以上交易记录的,缴存人应在不动产登记过户满6个月后的一年内临柜申请办理;(二)缴存人及配偶任意一方,在结婚登记之日起向前追溯12个月内变更两次及以上婚姻关系,且不是该房产不动产权证载明的权利人的,需在结婚登记满6个月后的一年内,由缴存人及配偶携带结婚证等材料要件共同临柜申请办理;(三)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缴存人需在不动产登记过户满6个月后的一年内临柜申请办理;(四)缴存人家庭以现金方式交易购买房产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三、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二手房首付款,或用于偿还二手房贷款的,已备案的购房合同与住房商业贷款借款合同载明的购房总价或贷款金额不一致的,按已备案的购房合同金额认定购房款和贷款金额。可提取月还贷额按“认定的贷款金额÷住房商业贷款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金额×月实际还款额”计算。四、缴存人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后,撤销房屋备案或取消购房交易行为,须在三个月内主动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5年11月25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印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开展因大病致困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从12月1日起,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致困可提取公积金。
2025年11月25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海南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
太原市
2024年2月21日,为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异地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需求,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了“亮码可办”操作指引,手把手教市民如何快捷使用“亮码可办”,快速办理业务。
浙江省
2025年4月,浙江省发布了《关于优化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若干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从2025年5月21日起实施。6月,浙江省直公积金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正式上线。6月24日消息称,杭州住房公积金全新功能正式上线,缴存职工在杭州市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可以使用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且全程支持线上办理。
台州市
2024年3月31日,据“台州发布”微信公众号消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政策规定,结合台州实际,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一步优化了贷款政策,具体内容如下:加大对单方缴存职工的贷款支持力度。提高单方正常缴存职工的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双方正常缴存职工的最高贷款限额保持100万元不变。进一步优化贷款服务细节。取消了部分提前还贷每年只能办理一次的规定,进一步方便职工合理安排还贷计划,降低还贷压力。增加了个人纳税明细可作为收入佐证材料的规定,明确了通过微信小程序“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业务办理电子码”办理异地贷款的规定。强化贷后管理。要求严格落实不动产首次登记后90天内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正式抵押登记的规定,切实防范贷款风险。
乐清市
2024年4月,乐清市住房公积金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用于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
杭州市
2024年10月,杭州市市住保房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杭州市房地产相关政策的通知,其中提到,对于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15%。职工家庭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130万元,保底额度提高到20万元;购买经认定为绿色低碳建筑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以旧换新”的,贷款额度可上浮20%;统一首套房和二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使用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可按首套房认定。
2025年4月,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优化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若干政策的通知。通知表示,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加大对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现就优化完善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若干政策通知如下:1、大力支持缴存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缴存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等购房款,提取累计不超过购房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提取与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2、加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力度,缴存职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鼓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住房租赁机构开展合作,为缴存职工提供稳定的租赁房源以及更多优惠便利,可依据房屋租赁合同信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实际房租支出超过租赁提取额度标准上浮50%的,按租赁提取额度标准上浮50%提取;3、支持城市更新住房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老旧住宅电梯更新和列入全省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城市危旧房有机更新、共用部位维修后的个人分摊费用;4、放宽职工离职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封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满半年后,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5、简化已故职工小额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含住房补贴)账户合计余额不超过5万元(不含未结利息)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请一次性销户提取时,可不再要求提供继承或遗赠公证书等司法证明。通知自2025年5月21日起施行,原有提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具体细则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2025年6月消息,在杭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上海、江苏、安徽购房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且购房地与户籍地一致的,通过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的“住房公积金服务专区”,线上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偿还异地的公积金贷款。
2025年7月16日消息,杭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开展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工作的通知。通知表示,自2025年7月1日起,缴存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24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2025年新录用职工的缴存基数不作调整。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宁波市
2025年3月24日,浙江宁波出台住房公积金新政,允许符合条件的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二手住房首付款。该政策将于2025年3月28日正式施行。
丽水市
2025年4月22日,丽水印发《丽水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丽水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具有或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非全日制劳动者、个体经营者、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7日止。
2025年6月消息,为助力职工家庭安居置业,减轻购房首付压力,在购买新建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的基础上,丽水市推出购买二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政策。
2025年11月消息,丽水公积金开通新功能:全国异地还贷可“约定提取”。即通过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委托中心每月根据职工上月的还款情况,自动将公积金账户的相应金额划转至职工的银行账户。
温州市
2025年6月消息,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
2025年8月6日,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的通知》,其中进一步调高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职工夫妻双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从100万元调整至130万元;单人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从65万元调整至80万元。进一步降低缴存职工购房首付比例。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从30%调整为20%,与首套比例相同。如若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此外,提高无房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每月可提取额度由1800元提高至2000元。增加退役军人贷款附加额度,在可贷款额度基础上附加15万元拥军共富贷额度。
陕西省
西安市
2024年5月17日,西安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据“西安发布”微信公众号消息:自2024年5月1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775%和3.325%。2024年5月18日前已经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利率标准。2024年5月18日前已经受理但未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时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云南省
昆明市
2024年10月17日,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缴存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2025年5月,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2025年5月6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最高贷款基准额度由“单缴存人家庭5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80万元”调整为“单缴存人家庭7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100万元”。
2025年8月1日,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2025年8月1日起,对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外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所购房屋所在地须为申请人(或其配偶)户口所在地或单位工作地”的要求,不再要求提供申请人(或其配偶)户口簿和工作单位所在地证明。
2025年12月15日消息,“昆明公积金”小程序全新上线,推出7×24小时全天候不打烊服务,覆盖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高频业务,缴存人足不出户就能随时随地自助办理,极大节省了办事时间和精力。
普洱市
自2024年5月18日起,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775%和3.325%。对于2024年5月18日(不含)以前已经发放的存量住房公积金贷款,自2025年1月1日(含)开始,按照调整后的利率执行。调整后,可以帮助贷款职工家庭有效节约利息开支。
昭通市
2025年6月16日,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方案》提到:单缴存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50万元上调为6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70万元上调为90万元。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5年11月5日,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帮助父母、子女购房方案(试行)》。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2024年10月,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开通新建商品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见面”审批业务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为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新建商品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见面”审批业务,实现公积金贷款线上申请、自助办理、“不见面”审批。
2024年11月20日,从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不断优化哈市创业环境和居住条件,该中心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推出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建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新模式,实现“自由建、自由选、自由缴、自由退”。
2025年2月28日,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2025年度工作会议,公布了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业务指标。
2025年12月1日,哈尔滨市公积金正式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分为三档:第一档,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除外)为2270元;第二档,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为2010元;第三档,哈尔滨市各县(市)为1910元。12月,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实际,面向公积金贷款职工推出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支持政策。根据《关于支持缴存人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12月19日起,哈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公积金贷款方式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可在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后至贷款放款前,申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首付款,资金支付至本人关联卡。
七台河市
2025年7月16日,七台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七台河市202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如下调整,自2025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标准按2024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0426元计算。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高于12%。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10%,不高于24%。
辽宁省
综述
2025年11月,辽宁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多项通知,在加强提取业务异常区域管理、优化异地购房提取政策、调整职工现金购房提取时限等方面作出新规定。一、提取业务异常区域确认标准;二、加强提取业务异常区域内购房提取管理;三、确认提取业务异常区域流程。此通知自2025年11月22日开始执行。2025年11月21日(含)以前,已现金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按原政策执行。
沈阳市
2024年11月1日起,沈阳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同时,新政规定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由40年减房龄,调整为50年减房龄,且不超过借款人偿还贷款最高年龄,最高贷款期限仍为30年。
2025年7月1日起,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优化6项住房公积金政策措施,将2024年11月实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的政策适用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缴存人、异地缴存职工和现役军人,可将已偿还5年(含)以上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认定新建高品质住宅的,贷款上限可放宽到当期最高贷款额度的1.4倍。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中的账户余额倍数由22倍调整为25倍。灵活就业人员账户余额倍数按照有关规定同步上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购房时限由2025年6月30日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办理时限由2025年8月31日延长至2027年2月28日。驻沈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2024—2026年的应届毕业生,毕业两年内在沈就业创业,首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费满六个月以上,给予500元/人的开户补贴。
大连市
2025年,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向全市219.35万名缴存职工账户结付利息13.79亿元,比上年增长6.4%,人均结息628.68元。
2025年7月10日,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实施高层次人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的通知》,通知显示,经过认定的大连市高层次人才,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大连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放宽到当期最高贷款额度的2至5倍,贷款额度不受借款人贷款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倍数限制。
2025年12月9日,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征求最高贷款额度阶段性政策拟转为长期实施政策的意见。大连市最高贷款额度为单人60万元、双人100万元,拟转为长期实施政策。
2025年12月29日,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阶段性政策转为常规政策的通知: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进一步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大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执行单人60万元、双人100万元阶段性政策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后,转为常规政策继续实施,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大房金管发〔2022〕4号文件最高贷款额度动态调整机制不再执行。
营口市
2025年7月,营口市调整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据统计,营口市202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4317元,按其月平均3倍计算确定,2025年度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1078元,调整后月缴存额上限为单位、个人各2529元。缴存基数下限保持不变,仍按1900元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
鄂尔多斯市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文件提出,支持“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支持“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因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此外,鄂尔多斯市还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缴存人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在鄂尔多斯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楼盘准入手续),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签订《商品住房认购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2025年12月22日消息,据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的信息,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2026年1月1日执行;2025年5月8日前已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26年1月1日自动下调利率标准并执行。首套个人住房5年以下(含5年)公积金贷款利率由2.35%下调为2.1%;5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由2.85%下调为2.6%。第二套个人住房5年以下(含5年)公积金贷款利率由2.775%下调为2.525%;5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由3.325%下调为3.075%。
通辽市
2024年12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文件提出,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计算额度。调整前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额度不超过账户余额20倍”,调整后为“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5倍”,自发布通告之日执行。同时,支持使用公积金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作为购买新建自住住房首付款,即购房人与开发企业签订拟购房合同(协议)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缴纳购房首付款,自12月20日起执行。
呼和浩特市
2025年6月,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与住建部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成功对接,上线“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业务,为缴存地与贷款地不一致的职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河北省
2025年6月26日,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发布《关于调整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通知》。从2025年7月1日起,该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做进一步调整优化,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为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得超过12%。
石家庄市
2024年12月,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实施细则》,缴存职工可直接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款。据悉,该“细则”自2024年12月25日起实施。
张家口市
2024年12月18日起,据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消息,在张家口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
吉林省
长春市
2024年12月18日获悉,长春调整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包括延长提高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的政策期限、调整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以及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贵州省
黔东南州
2024年12月26日,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州公管委发〔2024〕5号),进一步优化调整州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该文件涉及的“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支持住房公积金购房代际互助、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放宽‘商转公’住房贷款限制性条件、加大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五项政策新举措为广大购房者带来福音。
贵州
2025年3月,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印发《贵州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一件事”实施方案》,实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预售商品房“一件事”高效办理,提升群众获得感。
2025年11月17日起,《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施行。
2025年12月30日,从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获悉,为满足缴存人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按照“同城同政策”的原则,结合省直住房公积金实际情况,该中心发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及代际互助的通知》。《通知》面对的申请对象为在贵阳贵安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及其配偶,以及共同购房人及其配偶;在贵阳贵安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的父母、子女。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25年4月1日起,广西正式实施《住房公积金业务标准》。这是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三项业务集成统一的省级业务标准,通过统一业务流程、扩大覆盖范围、优化服务效能、强化风险防控,这不仅为全区458万缴存人的安居保障注入强劲动力,同时也标志着住房公积金管理从“分散化”迈向“系统化”新阶段。
2025年5月11日,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落实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自2025年5月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1%和2.6%,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525%和3.075%。
甘肃省
2025年4月7日至2026年4月6日,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涵盖提取、贷款等多方面的10项阶段性支持政策,从拓宽提取范围、优化贷款认定到提升贷款额度,全方位满足缴存人住房需求。
2025年5月30日,兰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兰州市关于进一步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及阶段性支持政策进行详细解读,多项惠民举措引发社会关注。《方案》共3部分内容,坚持“权益保障、政策引导、服务赋能”原则,立足兰州市灵活就业群体特征与住房需求,探索制度创新,拓展惠民政策,提出推进举措,切实将住房公积金制度转化为灵活就业人员满足安居需求、增强消费信心、提升生活品质的强劲动能。
乌鲁木齐
2025年8月5日,记者从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目前乌鲁木齐已顺利完成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截至7月31日,该中心共为1.01万家单位53.86万名职工办理了基数调整工作,月缴存额较调整前增加1.2亿元,人均月缴存额2730元,同比增加98元。
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月缴存额上限为8036元,较上年增加364元,月缴存额下限为208元,较上年增加38元。
多地互认互通
2025年6月10日,深圳、珠海、汕头、江门、潮州、揭阳六个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签署《推动住房公积金协同发展合作协议》,将从政策协同、服务协同、数据共享等方面开展合作,有力支持区域内流动就业人群、异地置业家庭等群体的住房消费需求,促进人才等要素在区域内的自由流动与优化配置。
湖北省
2025年10月31日,湖北省住建厅出台并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并从即日起实施。《通知》明确提高贷款额度、调整贷款期限、拓宽住房公积金应用场景、取消异地购房提取限制、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直付租金5项新政,以满足居民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贷款政策上,取消首套房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差异,最高可贷额度统一;购买“好房子”高品质住宅、现房销售项目,最高贷款额度上浮不低于20%;购买保障性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15%。
武汉市
2025年7月,武汉公积金明确表示,武汉市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100万元提高至120万元,与本市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保持一致。
2025年9月,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联合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武汉市财政局等多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提出,双缴存人家庭首套及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150万元,单缴存人家庭首套及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提高贷款可贷额度,将按还款能力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公式中的“还贷比例”由35%提高至40%。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标准,加大刚性住房需求补贴力度以及加大购买商办类房屋支持力度。其中:
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缴存人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正在挂牌出售的一套住房不纳入贷款套数认定。
2025年12月消息,“武汉住房公积金”发布消息《卖旧买新,享贷款套数核减待遇》,文中明确:职工家庭凡将名下住房挂牌出售,并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按核减后的套数认定卖旧买新后的套数认定规则。在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缴存人家庭购买武汉市新建商品住房时,出现以下情况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按以下规则认定:
1.家庭仅有的一套住房挂牌出售后,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武汉市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家庭仅有二套住房中的一套挂牌出售后,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武汉市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年度报告
2016年
2017年5月31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官网公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2016年,中国住房公积金缴存额16562.88亿元,比上年增长13.84%,近五年来,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额均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长速度。《报告》由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根据《报告》,中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稳步推进。2016年,全国住房公积金实缴单位238.25万个,比上年增加6.9万个,实缴职工13064.50万人,比上年增加671.19万人,住房公积金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数保持连年增长。《报告》显示,住房公积金缴存结构趋于均衡。2016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占4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类型单位占58%,非公经济单位已经占到全部缴存单位的一半以上。《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106091.76亿元,缴存余额45627.85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18.55%和12.18%。全国住房公积金人均缴存额1.27万元,同比增长7.99%。根据《报告》,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大幅提升。2016年住房公积金提取额11626.88亿元,比上年增长5.82%,提取率70.20%。其中住房消费类提取9397.14亿元,占当年提取额的80.82%,住房公积金提取主要支持职工购建住房和偿还住房贷款。
2017年
2018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全国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全面披露了2017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2017年,住房公积金实缴单位262.33万个,实缴职工13737.22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10.11%和5.15%;全国净增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24.08万个,净增实缴职工672.72万人,住房公积金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数保持连年增长。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18726.74亿元,比上年增长13.06%,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额连续五年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长速度。截至2017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124845.12亿元,缴存余额51620.74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17.68%和13.13%。全国住房公积金人均缴存额1.36万元,同比增长7.53%。
2018年
2019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全国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全面披露了201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社会经济效益和重要事项。2018年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145899.77亿元,提取总额87964.89亿元,缴存总额扣除提取总额后的缴存余额为57934.88亿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总额度85821.32亿元,个人住房贷款余额49845.78亿元,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余额46.11亿元,国债余额19.71亿元;缴存余额扣除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余额和国债余额后的结余资金为8023.28亿元。2018年,住房公积金实缴单位291.59万个,实缴职工14436.41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11.15%和5.09%,全国净增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29.26万个,净增实缴职工699.19万人,住房公积金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数持续稳定增长。全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21054.65亿元,比上年增长12.43%,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额继续保持较高速度增长。新开户职工中,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类型单位的职工占比达72.92%,比上年增加1.55个百分点,非公经济单位缴存扩面效果显著。农业转移人口及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1113.92万人,占新开户职工的55.97%,住房公积金成为新市民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渠道。缴存职工中,港澳台同胞1.24万人,比上年增长79.71%,有效促进了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安居乐业。
2019年
2020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全国住房公积金2019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披露了2019年全国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年报》显示,全国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运行平稳。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23709.67亿元;全年住房公积金提取人数5648.56万人,提取额16281.78亿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86.04万笔,发放金额12139.06亿元。2019年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职工数量持续增长,全年住房公积金实缴单位322.40万个,实缴职工14881.38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10.57%和3.08%。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中,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公有制经济缴存职工占比49.04%,比上年增加1.93个百分点。新开户职工中,非公经济缴存职工占比达73.97%,比上年增加1.05个百分点。
2020年
2021年7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全国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2020年,住房公积金服务群体范围稳步扩大。全年新开户单位68.92万个,新开户职工1835.11万人。全年住房公积金实缴单位365.38万个,实缴职工15327.70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13.33%和3%。截至2020年末,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总额195834.91亿元,缴存余额73041.40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15.46%、11.73%。
2021年
2022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全国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全面披露了2021年全国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全国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全面披露了2021年全国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2021年,全国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运行平稳,住房公积金缴存额29156.87亿元,6611.21万人提取住房公积金20316.13亿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10.33万笔、13964.22亿元。截至2021年年底,个人住房贷款率84.18%。全年新开户单位79.46万个,新开户职工2220.51万人。新开户职工中,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类型单位缴存职工占比达76.85%。全年住房公积金实缴单位416.09万个,实缴职工16436.09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13.88%和7.23%。
2022年
2023年6月,2022年,全国有6782.63万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共21363.27亿元。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面进一步扩大,全年住房公积金实缴单位452.72万个,实缴职工16979.57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8.80%和3.31%。城镇私营企业等单位职工占比过半且持续提高,新开户职工中,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类型单位职工占比达76.02%。2022年,全国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运行平稳,住房公积金缴存额31935.05亿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47.75万笔、11841.85亿元。截至2022年底,个人住房贷款率达78.94%。
2023年
2024年5月3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全国住房公积金2023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全面披露了2023年全国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2023年,全国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运行平稳,住房公积金缴存额34697.69亿元,比上年增长8.65%。7620.10万人提取住房公积金26562.71亿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86.09万笔、14713.06亿元。《报告》显示,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人群不断扩大。全年住房公积金实缴单位494.76万个,实缴职工17454.68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9.29%和2.80%,全年新开户单位77.15万个,新开户职工2017.11万人。城镇私营企业等类型单位职工占比过半且持续提高。新开户职工中,城镇私营企业等类型单位职工占比75.55%;缴存职工中,上述单位职工占比53.47%。稳步扩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范围,在重庆等6个首批试点城市基础上增加济南等7个试点城市,助力更多灵活就业人员稳业安居。截至2023年年末,13个试点城市有49.37万名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上年末增长124.10%。
2024年
2025年6月3日消息,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全国住房公积金2024年年度报告》,全面披露了2024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2024年,全国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运行平稳,住房公积金缴存额36317.83亿元,8127.04万人提取住房公积金27654.84亿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30.56万笔、13043.07亿元。《报告》显示,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面不断扩大。2024年全年住房公积金实缴单位529万个,实缴人数17628.75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6.92%和1%。新开户单位73.99万个,新开户人数1862.47万人。新增沈阳、银川、淄博等23个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城市,试点范围由13个扩大到36个,助力更多灵活就业人员稳业安居。截至2024年末,试点城市累计超过100万名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24万人已使用住房公积金租房或购房。
2025年3月25日,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了《厦门市住房公积金2024年年度报告》。报告显示,2024年厦门市缴存住房公积金276.52亿元,提取207.11亿元;全年为1.49万户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65.76亿元。
2025年3月28日,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重庆市住房公积金2024年年度报告》,报告显示,2024年327.68万名职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达600.61亿元,首次突破600亿元。
2025年5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浙江省住房公积金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全省47.29万家单位、1183.82万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2591.96亿元,分别同比增长6.20%、2.68%、5.06%;555.72万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2014.15亿元。截至2024年末,全省累计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79.46万笔,10942.17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5.02%和8.60%。
2025年4月30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联合发布《河南省住房公积金2024年年度报告》。
2025年5月,山西省住建厅联合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发布全省住房公积金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全省共计142.58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471.73亿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6.09万笔265.36亿元,支持职工购建房733.19万平方米;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职工购房节约利息支出23.45亿元。2024年,全省共有6.88万名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4.33亿元,提取住房公积金7.4万笔2.97亿元,为1997名灵活就业人员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7.21亿元。
2025年
2025年7月3日,从湖南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获悉:该中心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结息工作已完成,共为71.28万位缴存职工结付利息7.3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0.56亿元,增长8.27%,人均结息1028元。
2025年7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官网披露,2025年,江苏省住房公积金共结息129.08亿元,同比增长15.44%,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全部计入缴存职工账户。结息后,利息将转入住房公积金本金,可以在购房、还贷或租房时提取。
2025年7月,福建漳州市已顺利完成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结息工作,共为全市47.59万缴存人结息3.08亿元,较上年增加2953.05万元,同比增长10.39%;人均结息647.97元,同比增长7.13%。
政策解读
1.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有哪些?
单位: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也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2.新成立的单位,应当在多少天之内持什么证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新成立的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天内,持单位成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单位公章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新成立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企业开户登记的持单位公章即可办理)。
3.公积金缴纳基数是怎样核定的?
公积金缴纳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全年总收入除以12,要介于公积金中心每年出具的缴纳基数上下限之间。
4.公积金缴纳比例是多少?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致。
5.公积金缴纳基数每年可以调几次?
公积金缴纳基数每年7月调整一次,调整之后适用时间为当年7月至下一年6月。
6.什么情况下公积金基数可以中途调整?
职工之前在林区内缴纳过公积金,但不是正式编制,通过招考正式入编后,相应单位可针对个人做出相应基数调整。
7.职工调出本单位后,在公积金网厅上要选择什么封存?
只要是调出本单位,不管是区内还是区外,都做离职封存处理。
8.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公积金,缴纳基数怎么核定?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9、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如何计算利息的?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当日挂牌的利率计息。当前按照一年整存整取利率计息。
10、增值收益从何而来,如何分配?
(1)增值收益: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全额存入公积金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专户产生的利息全额计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2)增值收益分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进行分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上交财政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城市廉租房建设的补充资金,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上缴本级财政部门。
(3)上交财政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用于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和专项资金。
1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年度?
住房公积金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单位,住房公积金年度自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12、什么是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予以公布。2008年7月1日开始,比例是一直是12%。
13、从什么时间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公积金缴存比例。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公积金缴存比例。
14、住房公积金具体怎么缴存?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工资认定依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文。
15、在什么情况下,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
(1)单位与职工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
劳动关系的,单位可以将职工的公积金账户予以封存。职工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单位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2)单位与职工解除劳资关系的,单位应当自解除之日起30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转移或者封存。单位封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应当要求职工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提出申请,转入分中心、管理部集中封存户;不能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信息不清晰的,在原单位封存。职工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单位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与职工解除劳资关系的,自解除之日起30日内,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职工本人凭有关证明材料,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16、什么是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随之与新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新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17.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8.在进行公积金贷款时,如何界定首套房还是二套房?“认房又认贷”指什么?
购房家庭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商贷、公积金贷)且在本市无住房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办理;凡不属于首套房情形,被核定为是二套房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办理。被核定为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贷款。
“房”为借款申请人在京名下住房。“贷”指在人行征信系统中全国范围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
19.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申请的贷款额度如何界定?最高可申请多少?
根据新政,公积金每缴存一年可贷10万元,缴存年限不够1整年的,按1整年计算,最高可贷120万元。
也就是说,一名公积金缴存职工,当他刚开始工作、缴存第一年公积金的时候,只能贷款10万元。然后每年增加10万元。当他缴存到12年时,才能贷款到公积金贷的最高额度120万元。缴存年限不够1整年的,按1整年计算。也就是说,当缴存到1年零1个月的时候,认定的是缴存了2年,可以贷款20万元。
如果借款申请人为已婚的,核算贷款额度以夫妻双方中缴存年限较长的一方计算。也就是说,丈夫是7年,妻子是5年,那么也只能贷70万元。
20.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年限为多少?对借款人的收入是否有要求?
此次公积金贷款调整了贷款年限。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期限最长可以计算到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如借款申请人为已婚的,贷款期限以夫妻双方中较长的一方计算。
另外,新政规定,在减去了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月均还款额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月收入60%的标准,确定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按调整后的标准,则更能够真实反映借款申请人的偿债能力,减少借款申请人的还贷压力。
21.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为多少?
首付比不再统一20%,普宅35%,二套非普80%。是首套房还是二套房,将直接影响着首付比例。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将根据房屋性质而不同:
典型案例
2025年2月,最高法对外发布近年来生效的4个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利用虚假诉讼手段违规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段某虚假诉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