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出售是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核心政策,指国家将公有住房按政策规定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该政策首见于1994年《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除政府认定不宜出售的公房外,均可在自愿原则下向职工出售,优先保障住房困难户。
通常来说,
公房包括国家
行政单位由国家拨款和按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等形式购建的住房;
全额预算管理、
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
事业单位,由国家拨款、
贷款、组织收入、
接受馈赠等形成的住房;
企业由国家
直接投资、利用贷款、接受馈赠和
税后利润及其他国有权益等形成的住房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界定
房屋产权属国家所有的住房。
城镇成套现有公有住房,一般除按照规划近期
需要拆除改造的住房;党政、科研机关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严重损坏房、危旧房;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属于可售公有住房范围。
为了防止
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引发<关于加强出售国有住房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公有住房出售有特殊的程序。
出售国有住房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由合法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受
行政干预。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核定合理的出售价格,并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不允许低价出售国有住房。国有住房出售后办理过户时必须提供特定的批准文件和资料。
根据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公有住房的出售价格有三种形式:市场价、成本价和标准价。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应包括住房的征地和
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
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管理费、
贷款利息和
税金7项因素,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
折扣计算;以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县)人民政府逐年测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职工购房可以一次
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对一次付款的购房职工可以给予一次付款折扣,
折扣率参考当地购房政策性
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实行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分期付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分期交付的部分要计收利息且单位不得贴息,利率按政策性
抵押贷款利率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