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廨田是
隋唐时期封建政府分配给各级官署的公田,用于补充官署的公用经费。该制度起源于
北魏太和年间的职分田制度,隋文帝开皇九年(589年)正式确立名称。
唐代公廨田制度最为完备,中央及地方官署按等级分配田亩,京官衙署最高可得26顷,外官州府最高达40顷。公廨田采用租佃制经营,由农民耕种并缴纳实物或货币地租,收入用于官署日常开支。唐代对公廨田实施白簿与黄籍双重管理,详细记录田亩及佃户信息。唐以后,公廨田制度逐渐消失,史籍中不再有相关记载。
公廨田制度可追溯至北魏太和九年(485年)推行的职分田制度,按官员品级授予田地作为俸禄补充。隋文帝开皇九年(589年)正式确立“公廨田”名称,将其作为官署公田独立于职分田。至唐代,公廨田制度进一步完善,形成系统的分配与管理体系。唐末均田制瓦解后,公廨田逐渐丧失实际功能,史籍中未见唐以后的相关记载。
唐代公廨田的分配依据官署等级及事务繁简。在京官衙中,司农寺分得26顷,为最高等级;内坊等衙署最低仅2顷。地方州府中,大都督府分得40顷,岳渎等最低为1顷。唐代《
通典》规定,官吏离任时需将公廨田移交后任,确保官署公用经费的延续。
公廨田采用
租佃制经营,由官府招募农民耕种。佃户需缴纳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地租率参照民间租佃惯例,通常为亩产的五成左右。所得收入专项用于官署的修缮、文书购置、差旅等公用开支,严禁挪作他用。
唐代对公廨田实施白簿与黄籍双重登记制度。白簿每年更新,详细记录田亩位置、顷亩数量及佃户信息。黄籍作为公廨田管理的重要簿籍,每三年核定一次。
唐律规定,私自买卖或侵占公廨田者,依律处以杖刑或徒刑。
公廨田与职田均属
隋唐公田范畴,但存在显著差异。职田按官员品级分配,始于
北齐,收入补充官员俸禄。公廨田则按官署等级分配,收入专用于机构公用经费。二者在所有权归属、分配标准及用途上均有明确区分。
唐代后期,土地兼并加剧及
均田制瓦解导致公廨田实际控制权丧失。加之官僚机构膨胀,公廨田收入难以满足开支需求,该制度逐渐消失。至
宋代,公廨田彻底退出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