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登记是指企业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终止营业时,由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其法人资格的行政行为,主要法律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其实施需经申请受理、审查核准等程序,通过收缴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完成市场主体退出,申请材料包括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报告及股东会决议等文件,股份有限公司还需履行公告程序。
办理程序
1、公司清算组织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登记机关审查、受理;
3、登记机关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公告(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时,需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注销前如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清算,并依法通知债权人及公告。
2025年12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5年修订)》,旨在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程序性指引。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三)《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2004.9号令
(四)《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
相关政策
2025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程序,完善经营主体退出机制,提升经营主体发展质量。《办法》于2025年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
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确立了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为确保该制度落地落实,《办法》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程序、救济举措等内容作出规定,在提升强制注销工作效率的同时,注重保障各方权益,维护公司登记秩序的稳定。
在适用范围方面,《办法》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明确了可以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范围,规定在注销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公司,不适用强制注销程序。
在强制注销程序方面,《办法》围绕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告、异议申请和审查、强制注销决定的作出和送达、强制注销程序的终止等,细化了有关文书规范和材料要求。一是明确了对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采取批量公告方式,公告期限为90天。二是明确了对异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相关部门、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即终止强制注销程序。三是明确了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强制注销登记决定书,考虑到很多拟被强制注销的公司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明确对这类失联公司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四是规定了强制注销程序终止或者公司被恢复登记之日起满三年,公司仍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再次启动强制注销程序。五是为避免异议程序被滥用,对恶意申请异议等情形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救济举措方面,《办法》明确了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相关部门、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存在涉诉、涉案等不应当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情形的,可以提出恢复登记的申请;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登记机关也可以依职权恢复公司登记,以充分保障各方权益。
在加强信息共享方面,《办法》明确了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登记注册、行政许可、执法办案等系统的互联互通;加强与其他部门对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强制注销公司登记便利化程度。
2025年12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六部门联合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5年修订)》。此次修订旨在落实完善经营主体退出制度和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的要求,主要围绕提升企业退出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进行。在标准化方面,《指引》系统梳理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中涉及企业解散、清算、注销的相关内容,明确了基本程序、清算流程和办理程序。在规范化方面,《指引》吸收了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改革成果,细化了相关部门办理注销业务的受理条件、程序、材料、时限等要求。在便利化方面,《指引》针对“股东失联、不配合”“营业执照遗失”等特殊复杂情形提出了针对性解决办法,并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普通注销、简易注销、“一件事”联动注销三类流程选择。
材料
(一)公司注销登记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以上材料内容应当包括:公司注销决定、注销原因。法院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分公司注销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注明注销的原因。
4、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时,应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提供虚假材料的,登记机关可撤销注销登记,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