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信用类债券是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包括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及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三类。其发行主体为非金融企业,通过公开或定向方式募集资金,受市场规则与监管框架约束,在服务实体经济、优化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作用。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指出,推进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加快发展债券市场。稳步扩大债券市场规模,丰富债券市场品种,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标准,完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加强债券市场评级机构统一准入管理,规范信用评级行业发展。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由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22号公布。
企业应当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企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企业发行债券应当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企业对已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变更的,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变更后的主要内容。
企业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企业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知》围绕构建统一的债券违约制度框架,对债券违约处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受托管理人制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功能作用,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及各类中介机构的职责义务和权利进行规范,同时针对发行人恶意逃废债、债券募集文件薄弱、市场化违约处置机制不健全等若干问题统一解决方向,推动债券市场违约处置向市场化、法治化迈进。
《通知》明确,债券违约处置应同时坚持底线思维以及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各方尽职原则和平等自愿原则,要充分发挥受托管理人及债券持有人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核心作用,强化发行人契约精神,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丰富多元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严格中介机构履职,加大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1年,全年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以及公司债、可转债等)14.7万亿元,比上年增加0.5万亿元。
2023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初步核算,2022年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13.7万亿元,比上年减少1.0万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