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问题是指涉及公众利益、对多数人或群体产生普遍影响的社会现象。美国政策科学家查尔斯·O·琼斯将其定义为“由人类需要、挫折或不满足引发的社会现象,需通过集体行动谋求解决”。其核心构成包含三要素:当个体或群体的需要形成足够紧张程度而迫切寻求解决时,需要方转化为问题;问题认定既可能源自当事人感知,也可能如政策制定者主动发现民众需求般由第三方界定;当私人诉求通过政府介入等渠道获得公共资源响应时,即形成
公共政策关注的公共问题。当问题引发广泛群体响应时即成为公共问题,其产生与解决常伴随多方社会力量的参与互动,影响范围往往超越直接相关群体而呈现跨地域特征。
集中表现在:它不仅仅影响单个的个人或团体,而且将对多数甚至绝大多数人或团队产生普遍的影响。同时,公共问题可能超越
地域的限制,而且对一国内部的公共生活产生相似的影响;它也可能超越国界的限制,而对人类的共同生活造成潜在或现实的影响。
以和谐的
社会秩序为目标,以强制规则为后盾,也需要拥有强制性的公共权力的管理主体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