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视听载体
向公众播放视听节目的载体装置
公共视听载体指通过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在车载、楼宇、机场、车站、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置并向公众播放视听节目的显示装置。截至2024年,我国多地通过立法明确其监管要求,要求运营单位需在开播后15日内向广电行政部门备案,并建立节目审查、安全播放等制度。监管部门通过抽查、专项治理等方式,重点排查未经批准播放视听节目或利用广告载体擅自播放的行为。其中,沧州市的专项治理工作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党组书记张连卿担任组长,局长冯彦宁等担任副组长;高邑县莘县的抽查依据为《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移动数字电视管理的通知》和《广电总局关于加强车载、楼宇等公共视听载体管理的通知》。播放内容须符合国家规定,不得含有危害社会公德的信息。
定义与范围
公共视听载体指固定在广场、建(构)筑物内外及公共交通工具内,向公众日常播放节目的视听装置(仅发布广告的户外设施除外)。其类型包括电梯LED电视、出租车顶灯、公交电视、城市户外大屏等,覆盖车载、楼宇、机场、车站、商场、银行、医院及户外载体等九类公共场所。
监管要求
内容规范
播放内容限于新闻、专题片、纪录片等类别,并需符合以下要求:
处罚措施
违反规定的运营单位将面临责令整改、罚款等处罚。例如未履行备案义务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广电部门可与宣传、公安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治理,重点整治违规播放乱象。
最新修订时间:2025-11-03 04:01
目录
概述
定义与范围
监管要求
内容规范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