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视听载体指通过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在车载、楼宇、机场、车站、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置并向公众播放视听节目的显示装置。截至2024年,我国多地通过立法明确其监管要求,要求运营单位需在开播后15日内向广电行政部门备案,并建立节目审查、安全播放等制度。监管部门通过抽查、专项治理等方式,重点排查未经批准播放视听节目或利用广告载体擅自播放的行为。其中,
沧州市的专项治理工作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党组书记
张连卿担任组长,局长
冯彦宁等担任副组长;
高邑县和
莘县的抽查依据为《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移动数字电视管理的通知》和《广电总局关于加强车载、楼宇等公共视听载体管理的通知》。播放内容须符合国家规定,不得含有危害社会公德的信息。
公共视听载体指固定在广场、建(构)筑物内外及公共交通工具内,向公众日常播放节目的视听装置(仅发布广告的户外设施除外)。其类型包括电梯LED电视、出租车顶灯、公交电视、城市户外大屏等,覆盖车载、楼宇、机场、车站、商场、银行、医院及户外载体等九类公共场所。
违反规定的运营单位将面临责令整改、罚款等处罚。例如未履行备案义务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广电部门可与宣传、公安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治理,重点整治违规播放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