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技术是指产权归属社会公众且不可主张专有权的技术,又称公有技术或普通技术,其核心特征为法律上的公有属性,既非“国有”也非“共有”。该技术不属于
工业产权法保护范围,亦不具备专有技术的秘密性,转让时通常以技术服务形式进行,不涉及所有权变更。
1、已经在公开的出版物上发表的技术。我国专利法将是否在国内外公开的出版物上发表,作为专利技术址否具有新颖性的标准,即技术的内容一旦被公开出版物刊贬,就被认为该技术已经丧失了新颖性,进入了公有技术领域,公开出版物主要址指公开发行的各种印刷品,如各种书籍、报纸、杂志和各种读物、专利文献资料等。
2、在其他有形物上公布出来的技术-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技术的载体已经不仪仅局限于传统纸张,以文字资料的形成展现出来,还可以以其他介质为载体,如录音录像制品,微缩胶卷、计算机软件的空洞卡片、计算机磁带歧终端荧光屏等。
处于“潜伏状态”的公有技术。这些主要是指提出了专利申请,尚未获得授权的但已经处于早期公开状态的技术.之所以称之处于“潜伏状态”的公有技术,是因为这些技术已经公开,但尚未获得专利权,这样—旦被驳回,就进入了公有领域,成为公有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