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物是国家或公权力主体为服务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不动产设施,其核心在于通过人工建造满足公共使用需求。这类设施的认定需满足四项特征:由公权力主体设置或管理、属于可感知的有体物、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已实际投入使用。在法律层面,公共建筑物因其特殊的公共属性衍生出专门的责任体系,区别于普通建筑物责任,需通过设施瑕疵、损害因果等要件判定责任归属。
根据2014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公共建筑物(即公有公共设施)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典型案例显示,某市将私人商业广场改造为公共
应急避难场所后,因疏散标识缺失导致踩踏事故,法院认定其符合公有公共设施定义并追究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