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体育设施是城市综合功能的重要载体,指由政府或社会组织建设、供公众开展体育活动的场所,包括体育场、体育馆、游泳池等。其规划依据《
体育法》《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等法规,明确不同规模城市建设指标与用地标准。设施建设旨在落实全民健身计划,改善国民体质,要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保障用地定额。
公共体育馆或体育设施运营方确有一定苦衷。比如,学校体育场地开放,是一件涉及
教育部门、体育部门、卫健部门、公安部门等多部门联动的综合性民生工作,现有的法律法规仍有待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教育部和
国家体育总局就推进学校的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制定了相关文件,提出要“因地制宜、有序推进”。但那些毕竟是指导意见,具体的落实责任在于属地工作部门——权、责、利三者如何厘清,政府、社会、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如何划分,需要体育部门切实发挥职能部门的主导作用。强化分类指导,逐步解决学校体育场地等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当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最终帮助学校等责任单位妥善办好这件惠民实事。
近期,江苏省在2025年修改的《
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中,明确规定“鼓励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学校免费开放使用,为学校举办体育运动会提供服务保障”、“鼓励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使用”以及“学校体育场馆应当在课余、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向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人们常说,好多事“一管就死,一放就乱”。要打破这个循环,必须紧盯问题短板,严格遵循法治精神办事。当前,我国民法典在相关方面已经对具体责任作出了规定,体育部门作为牵头责任方,根据法律规定推动问题解决,手上已经有了最好的工具。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各地汇聚众智、集聚众力,能够有步骤、有底气地让公共体育设施用之于民,为倡导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市民群众体质创造更好的条件。
体育设施是发展体育事业,实现《体育法》确定的我国体育工作方针的重要物质基础。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更是实行全民健身计划,进一步改善国民体质与健康状况,提高中华民族整体素质,促进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所必不可少的保障条件。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发展体育运动的通知》中指出:“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对体育场地建设的要求和城市规划关于运动场地面积的定额指标。”国务院印发的《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也明确提出:“体育场地设施要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落实国家关于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定。”
大型公共体育设施也是现代城市的标志性建筑,成为城市建设中的亮点。原城建部和国家体委联合发布的《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中,根据不同规模城市的人口密集程度,对各种体育场、体育馆、游泳池、训练房等设施的规划标准、观众规模、用地面积、人均面积等指标做出了具体规定,对国家要求设置的最基本的体育设施及其用地定额提出了具体的指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