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
组织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设立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决定常委会会议会期及拟定议程草案、审议议案和质询案、指导专门委员会工作等,具体职权由全国人大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明文规定。
法律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规定的内容。
基本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必要时提出调整会议议程的建议;
(二)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三)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草案、决议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对暂不交付表决的,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
(四)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立法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代表工作计划、专项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性文件等;
(五)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现任领导
委员长
副委员长
秘书长
最新修订时间:2025-09-17 22:55
目录
概述
法律规定
基本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