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票信用证是凭不附货运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类型,主要应用于贸易与非贸易结算领域。根据结算场景不同,贸易结算中表现为
预支信用证及
红条款信用证(该名称源于早期授权垫款条款采用红色标识,现多以黑色文字替代),后者允许通知行凭受益人光票先行垫付部分货款,若受益人未按约定提交货运单据,垫款行可向开证行追索本息,开证行保留向申请人追偿的权利;非贸易结算则以
旅行信用证为主,其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同为旅行者,可直接凭光票提取款项。
在贸易中它可以起到预先支取货款的作用,信用证中常见类似文句:Payment in advance against clean draft is allowed.
光票信用证下的单据没有货运单据,因此对进口商的风险比较大,无法通过各种单据对货物的交付、质量、数量等予以控制。进口商得依赖出口商的信用,否则会出现货款两空的境地。开证行也无法利用货运单据来防范风险,只能基于进口商的信用或进口商提供的其他担保,因此银行的风险也是比较大的。
对于出口商而言,光票信用证下的开证行仍然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且无须提供货运单据,因此应当是有利的。因为信用证下提交的单据越少,出现单证不符的可能性也就越少。并且,相对应于买卖当事人的风险分配而言,进口商风险越大,作为相对人的出口商就风险越小。因此,光票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比较少,多用于支付货物从属费用、尾款、样品费等,以及其他非贸易性费用的支付。
由于光票信用证运用较少,出口商得从交易背景、客户信用等方面注意,不要出现
信用证欺诈或者诈骗的情形。客户主动开立对其风险大的信用证,还是了解客户开立如此信用证的原因为妥,因为常理而言,商人不会愿意无缘故地自己承担更大的风险。
除此之外,出口商得按照控制
信用证风险的一般做法行事。如确保开证行是信誉良好的银行、信用证中没有软条款、信用证的规定与买卖合同一致、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可以实现等等。总体而言,在正常情形下,对出口商而言,光票信用证的风险小于
跟单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