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学教授
宋元明清时期府级儒学主官
儒学教授是宋元明清时期设置的府级儒学主官职衔,承担教诲生员、管理校务等职能。明代府学教授品级为从九品,通过科举进士、监生选拔、荐举等多种途径选任,其职官体系覆盖都司卫所、盐政机构和土司地区。清代延续该制度,台湾府儒学教授的任用需从福建全省教职中遴选,实际任职者多为福州籍进士。
职官沿革
儒学教授职官体系肇始于宋元时期,明代延续旧制并在洪武二年(1369年)确立全国府学设教授一员的基本制度。清代沿袭设置,《大清会典》规定府学教授、州学学正、县学教谕共同构成地方儒学主官体系。
职官设置与品级
明代府学教授为正官编制,品级定为从九品。虽属官僚体系末阶,但享有本省任职特权,该项特殊政策旨在吸引优秀人才投身地方教化。清雍正十二年(1734年)台湾府设立后,其儒学教授按例从福建全省教职官员中遴选调任。
选任制度
明代教授的任用形成多元选拔机制:
清代台湾府案例显示,1747年任教的福清进士黄元宽、乾隆年间任职的张士昊等,均属通过科举途径产生的典型代表。
职能与设置范围
儒学教授的核心职责包括:
明代为加强边疆教化,在九边重镇设辽东都司学、北平行都司学等特殊机构,其主官仍称教授。西南土司地区改土归流后,亦仿内地制度设置儒学教授。
清代台湾实例
台湾府儒学教授选任呈现地域特征:
典型任职者包括:
参考资料
明初儒学教官之选任.信阳师范学院门户网站.2024-10-28
“儒学正堂”与“冠带乡宾”.中国日报网.2023-06-02
最新修订时间:2025-10-14 17:18
目录
概述
职官沿革
职官设置与品级
选任制度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