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备盐是国家在产区或销区建立的战略物资储备,主要包含食用盐国家储备和平衡盐储备两种类型。根据《
盐业管理条例》规定,海盐产区需建立以丰补欠的平衡盐储备制度,销区需建立食用盐国家储备制度。该类储备盐属未税盐,需经国家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用或调拨,并按盐种用途补缴盐税。全国范围内已构建省、市、县三级政府储备体系,其中
山东省储备总量超17万吨,可满足全省半年以上供应需求。
管理架构由
轻工业部(现
工信部)统一分配调拨,各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储存、动用及资金管理。
浙江省通过《盐业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平衡储备盐由省级部门统一管理,未经批准的擅自动用行为将面临限期补足储备及罚款处罚。
运输环节享有优先权,《
浙江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要求运输部门对国家储备盐、平衡储备盐给予重点运输保障。云南盐业通过产销一体化网络实现储备盐覆盖全省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