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损失是指企业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合同应收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反映了金融工具因信用风险导致的未来现金短缺现值。其核心计量要素包括原实际利率折现、合同现金流量差额计算以及担保品变现等信用增级因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信用损失需考虑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的合同条款,对于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需采用信用调整后的实际利率计算。在实务中,该定义被应用于新能源应收账款评估、债权减值测算等领域,如林洋能源对未进入国家补贴目录的应收账款按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
根据2017年
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信用损失被定义为依据原实际利率折现计算的合同应收现金流量与预期可收取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该差额即为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定义包含三个核心要素:
对于已发生信用减值的
金融资产,准则要求采用经信用调整后的实际利率重新计算现值,以确保损失计量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