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当事人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形成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包含
委托人、
受托人和
受益人三类主体。委托人作为信托设立者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享有监督信托财产管理、调整管理方法等权利;受托人承担忠实管理信托财产的法定义务,需遵循财产隔离规则并履行定期报告职责;受益人享有
信托受益权并可继承委托人部分权利,但其范围不得与信托目的冲突。三方主体共同构成
信托制度的基本框架,其权利义务受法律强制约束并形成相互制衡关系。
委托人在行使权利时需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受托人管理独立性。根据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信托财产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损害受益人利益时,委托人可要求调整管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