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审制度是以多方主体协同审理为核心特征的司法审判体系,其典型实践可追溯至明代形成的
三司会审、
九卿圆审等制度。该制度通过
刑部、
大理寺、
都察院等机构联合参与案件审理,实现对重大案件的层级复核与权力制衡,既强化了封建司法体系的集权属性,也为实体正义提供程序保障。现代司法体系中仍可见会审制度在死刑复核、跨部门争议解决等领域的制度传承。
明朝在继承
唐律三司推事成化司礼监太监代表皇权与
三法司共同审录囚犯,标志着宦官集团正式介入司法审判程序。
三司会审由明代中央三大司法机关——刑部主侦查、大理寺掌复核、都察院司监察组成联合审判体,专司审理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及京师死刑案件。九卿圆审适用于经三司会审仍未决的死刑案件,由六部尚书、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史、大理寺卿九位中央官员进行复核审理。朝审始于天顺三年(1459年),每年霜降后由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等爵位贵族审理待决囚犯,形成中国古代最早的死刑缓决复核机制。
多重会审机制既通过分权制衡防止司法专断,又借助层级复核减少冤假错案。
弘治年间统计显示,朝审制度使约15%的死刑案件得以改判
流刑。但制度设计中皇权对司法的绝对控制导致审判独立性缺失,万历年间大审制度沦为宦官集团干预司法的工具。
当代司法体系中仍保留会审制度的核心要素,如
死刑复核程序中最高法审判委员会的合议制度。行政领域的公平竞争审查会审机制虽程序相似,但主要服务于政策合法性审查,与司法会审存在职能边界差异。2023年
四会市施行的建设用地报批会审制度,采用部门联审与一票否决机制,体现行政审查领域对传统会审模式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