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参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依据国家政策自主建立的补充性医疗保险,主要形式包括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社会医保机构经办及大型企业自办三类。其资金来源于企业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可直接计入成本并专款专用,用于补助职工医保范围外的个人医疗负担,覆盖起付线以下、按比例自付及大额医疗限额以下等费用。
主要形式有:(1)
商业医疗保险机构举办;(2)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经办;(3)大集团、大企业自办。
按规定参加各项
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
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企业按规定参加当地
基本医疗保险,对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的待遇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
医疗费负担。企业补充
医疗保险费在
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
财政部门审批。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财政部门和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财务监管,防止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