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法是
国际法与
私法领域中的一类法律规范,与
强行法(必须绝对执行的规范)相对应。其核心在于当事人或主权国家可通过约定选择适用或排除特定法律规则。在
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可依照
意思自治原则自主选择实体法,体现了任意法的实践应用。国际法框架下,任意法的效力范围取决于国家间的明示或默示同意,允许各国形成内容对立的特别规范,如
主权豁免与外资国有化补偿标准。
任意法(ius dispositivus)与强行法(ius cogens)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分类。强行法强制适用于所有情形,而任意法允许当事人或国家通过约定变更或排除其适用。
国际法规范分为强行法与任意法。任意法的效力取决于国家间个别约定,特别国际法规范(如
条约)可通过国家明示同意形成,效力仅及于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