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法
允许通过约定选择或排除适用的法律规范
任意法是国际法私法领域中的一类法律规范,与强行法(必须绝对执行的规范)相对应。其核心在于当事人或主权国家可通过约定选择适用或排除特定法律规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可依照意思自治原则自主选择实体法,体现了任意法的实践应用。国际法框架下,任意法的效力范围取决于国家间的明示或默示同意,允许各国形成内容对立的特别规范,如主权豁免与外资国有化补偿标准。
法律性质
任意法(ius dispositivus)与强行法(ius cogens)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分类。强行法强制适用于所有情形,而任意法允许当事人或国家通过约定变更或排除其适用。
适用情形
国际商事仲裁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可自主选择程序法、冲突法及实体法。实体法适用包括:
私法行为效力
私法法律行为生效时,违反强行法可能导致无效,而违反任意法则可通过约定排除。公法强行法对私法行为的影响需结合规范目的判断,并非所有违反公法强行法的行为均无效。
国际法分类
国际法规范分为强行法与任意法。任意法的效力取决于国家间个别约定,特别国际法规范(如条约)可通过国家明示同意形成,效力仅及于缔约国。
实践示例
参考资料
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比较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主页.2008-04-17
论法律行为生效的“适法规范”.中国社会科学网.2009-02-06
最新修订时间:2025-11-24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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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法律性质
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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