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去刑(拼音:yǐ xíng qù xíng)是汉语成语,出自《商君书·靳令》,指用严刑威慑民众不敢违法,最终达到废止刑罚的目的。
释义
用刑罚遏止刑罚,意指从重量刑,使百姓畏惧而不敢犯法,以收到不用刑的效果。法家主张通过严刑峻法形成威慑,使百姓不敢犯法;与儒家“刑期于无刑”相比,儒家重在以德去刑,法家尚刑,但缺少儒家的人文关怀。
出处
《商君书·靳令》:“行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高亨注:“‘轻其重者’一句是衍文,《韩非子·饬令篇》无,是其证。”又《去强》:“以刑去刑,国治。”《开塞》:“故以刑治则民威;民威则无奸;无奸则民安其所乐。”《赏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韩非《韩非子》:“重刑少赏,以刑去刑。”
例句
《商君书·去强》:“以刑去刑,国治。”
《商君书·靳令》:“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商君书·开塞》:“故以刑治则民威;民威则无奸;无奸则民安其所乐。”
《商君书·赏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
《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
公孙鞅之法也重轻罪。重罪者,人之所以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无离其所难,此治之道。夫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
基本特征
以刑去刑思想主张对轻罪施加重刑,形成“轻者不至,重者不来”的治理效果。该思想凭借严刑峻法形成强大威慑,发挥刑罚的预防功能。
与儒家“以德去刑”理念不同,法家尚刑,意在通过重刑使百姓心生畏惧。
成语用法
影响
法家思想在
先秦时期倡导“以刑去刑”,主张通过重刑威慑预防犯罪,与儒家的“仁”、“德”等思想针锋相对。例如,法家代表人物
商鞅在《
商君书》中论述:“以刑去刑,国治……行刑重轻,刑去事成,国强”(《去强》)。
与
儒家的“
刑期于无刑”相比,
法家的“以刑去刑”更注重刑罚的威慑功能,而儒家则强调道德教化,主张“
德主刑辅”。两者虽都追求“无刑”目标,但途径不同,法家缺少儒家的人文关怀。
韩非继承了
商鞅的思想,提出“重刑少赏,以刑去刑”,强调通过严刑峻法使民众畏惧而不敢犯罪。这在《韩非子》中有详细论述,如“小过不生,大罪不至”。
现代法治强调通过约束权力、保障人权来培育公民责任,而非片面基于“以刑去刑”的重刑主义。
应用
在古代法律实践中,信奉
法家“重刑轻罪,以刑去刑”,急法重刑,“乐以刑杀为威”,由此导致刑徒大量增加,出现了“
赭衣塞路,囹圄成市”的严重社会问题。
在现代,该思想在法律讲堂中有所引用,例如《法律讲堂(文史版)》 20231011 天下无讼·以刑去刑。同时,我国古代的刑法思想中,刑罚的目的并非是单一的报应论,而是最终达到“以刑去刑”的教育刑目的,
法家主张重刑,通过刑罚的威吓使人们不敢犯罪从而不再用刑。
发展历程
法家思想萌芽于春秋末期,代表人物有
管仲、
子产、
李悝、
商鞅等。商鞅在《
商君书。
韩非。法家思想从春秋到秦汉一脉相承。
评价
现代法治在人的道德生活上显现其政治意义,主要在于通过约束和规范政治权力、促进社会秩序和发展、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来为培育公民责任和个人美德创造良好的外在条件,而不在于一味片面地立基于人性恶而“以刑去刑”。
法家的“以刑去刑”思想缺少
儒家所具有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