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代表处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经营性常驻机构,其职能严格限定于从事业务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及技术交流等非直接经营活动。2004年7月1日起,除金融、保险等特殊行业需前置审批外,其他行业实行直接工商登记制度。代表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得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或开展盈利性经营,特殊情形需依据双边条约规定执行。
法律属性与职能范围
外国企业代表处属于外国企业的附属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其法律地位依据《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确立。职能范围包括:
设立条件与程序
设立代表处需满足以下核心条件:
设立流程包含三个阶段:
特殊行业审批机制
金融、保险、海运等未放开审批的行业设立代表处需执行特别程序:
人事管理与用工规范
代表处人员聘用受多重限制:
运营限制与合规要求
根据工商登记证载明事项,代表处需遵守:
例外情形包括依照双边条约可直接经营的特定领域,如部分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专业服务机构。代表处分支机构的设立需重新申请登记,不得直接扩展经营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