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物是法律中
担保物权的核心概念,指担保财产因毁损、灭失或被征收时,
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的替代性补偿物,包括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其设立旨在保障债权的实现,通过转移担保物权效力至代位物的方式维护债权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代位物的认定需满足特定条件,如产生原因需与抵押物灭失直接相关,且补偿形式不限于货币。残留物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被视为代位物。
代位物是担保物权中物上代位性的体现,即当抵押物因事实灭失(如损毁)或法律灭失(如被征收)时,原担保物权的效力自动转移至其替代补偿物。其本质是通过支配抵押物交换价值的延续,保障债权人利益不受抵押物形态变化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