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物
担保物灭失后的替代补偿物
代位物是法律中担保物权的核心概念,指担保财产因毁损、灭失或被征收时,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的替代性补偿物,包括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其设立旨在保障债权的实现,通过转移担保物权效力至代位物的方式维护债权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代位物的认定需满足特定条件,如产生原因需与抵押物灭失直接相关,且补偿形式不限于货币。残留物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被视为代位物。
定义与性质
代位物是担保物权中物上代位性的体现,即当抵押物因事实灭失(如损毁)或法律灭失(如被征收)时,原担保物权的效力自动转移至其替代补偿物。其本质是通过支配抵押物交换价值的延续,保障债权人利益不受抵押物形态变化的影响。
法律依据与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担保物权的效力可以转移到担保财产的代替物上,如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代位物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适用范围与特殊情形
法律效力限制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效力不覆盖抵押人重建的建筑物或其他不属于赔偿金的情况:
参考资料
关于担保法中代位物的理解.中国税务网.2012-07-24
代位物 .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2024-09-21
最新修订时间:2025-10-19 13:44
目录
概述
定义与性质
法律依据与条件
适用范围与特殊情形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