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叶派教法始于布韦希王朝(945~1055),发展、完善于
伊朗萨法维王朝(1502~1722)和卡加尔王朝(1779~1924)。其教法传统的形成和发展,同什叶派
伊玛目教义和什叶派圣训的形成相辅相成,紧密相连。在
法学理论基础或
法律渊源上,亦承认《古兰经》、圣训、公议(即
伊智玛尔)和理性(即
阿格勒)四项基本原则,但解释不同。认为《古兰经》教法已经全部废止了伊斯兰教前阿拉伯的部落习惯,任何立法不得与之相悖;对于“圣训”教法,则只承认本派伊玛目传述的的“圣训”汇集即“
四大圣训经”或“
五大圣训经”,否认逊尼派“
六大圣训集”的权威,对于公议和理性判断,则是伊玛目和穆智泰希德的专权,其决断为
安拉意志的体现,对穆斯林具有法律
约束力。同逊尼派相反,什叶派教
法学家否认“
创制之门关闭说”,相信任何时代都有才智超群的穆智泰希德,他们作为“隐遁”伊玛目的代理人,有资格就当代有争议的社会、法律问题,作出正确的决断。
什叶派教法理论基础的形成,是其内部法学思想长期斗争的产物。最初占统治地位的是
艾赫巴尔教法学派,即“经训派”,其特点是强调经典和“圣训”,否认理性在教法中的地位和功能。该派的一些成员甚至拒绝以
穆尔太齐赖派的理性传统为
教义学的基础,而转向温和的
艾什尔里学派。在其极盛时期(即
萨法维王朝后期),曾引起
奥斯曼帝国统治者
纳迪尔·沙的重视,企图将其立为逊尼派内部的“
第五教法学派”。但到卡加尔王朝初期,其地位被新兴的
乌苏勒教法学派所取代。乌苏勒派从根本上改变了
十二伊玛目派教法的发展方向,其特点是对教法传统采取一种批判与发展的观点,认为什叶派的“
四大圣训经”中有许多不可靠的“圣训”传说,需要“去伪存真”,坚持以理性为立法的根本依据,强调作为“隐遁”伊玛目代理人的当代
穆智泰希德的“
独立判断”(
伊智提哈德)对广大穆斯林有指导作用。其新的教法
理论体系虽以《古兰经》、圣训、
公议、理性为基础,但居
主导地位的是理性而非经、训,获取教法知识的渠道则从直觉和神秘经验转向思维判断的理性活动。
什叶派的
法律实体亦不同于逊尼派。逊尼派认为,凡经典未予禁止的,则为对习惯的确认。而什叶派认为,凡经典未予肯定的,即为禁止。两派法律学说的差异除什叶派伊玛目有部分创制、解释权外,主要表现在婚姻家庭和
遗产分配两个领域。
在婚姻法规上,什叶派教法只承认“有效婚姻”(萨希赫)和“
无效婚姻”(巴提勒),不承认过渡型的“
不正常婚姻”(法希德)。在离婚法规上要求更严格,休妻须有两名证人在场,使用正式的、明确无误的语言,不承认逊尼派源自习惯的多种变异的休妻方式。此外,还承认一种有时限的、临时性的婚姻,称为“
穆塔阿”。按
十二伊玛目派教法,一个穆斯林男子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准许同多个穆斯林女子或“信奉天经”,(基督徒、
犹太教徒、火袄教徒)的女子结为“穆塔阿”,这种被称为“以快乐为目的”的婚姻,构成什叶派婚姻法的特征之一。
在遗产处分上,什叶派形成了截然不同于逊尼派的继承制度。逊尼派
继承法以《古兰经》里规定的固定
份额继承制(
法定继承)与伊斯兰教前的部落继承习惯(
遗嘱继承)相结合,其特点是继续维护父系继承人权益的前提下,对从前没有
继承权的母系亲属和部分男性亲属给予适当的照顾,表现出既重视《古兰经》律例,又留恋古代传统习惯的意向。而什叶派继承法则仅以《古兰经》律例为基础,以亡人的遗偶(丈夫或妻子)为核心,将全部继承人划分为3个等级,等级之间实行
排除原则,按
继承顺序继承各自应得的份额,不承认父系男性至亲的
优先权。由于什叶派财产继承制度有利于维护以父母、子女为核心的3代
直系血亲的权益,比较适应现代
核心家庭的
发展趋势,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伊斯兰国家继承法的修订,多参照什叶派继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