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起草的文件
《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是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旨在规范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金服务行为,明确除履行法定义务外不得拒收现金、不得对现金支付采取歧视性措施等原则,要求经营主体在人工收款、自助服务、网络交易等场景中保障现金收付渠道畅通,并在醒目位置标识支付方式或公示支付信息。
修订信息
202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就《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5年1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最新版《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
内容解读
解读一
《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收费单位推广数字政务,经营主体开展商业模式创新,应充分考虑公众使用现金的需要以及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不得排斥或歧视现金支付。明确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收款的,委托方应当通过协议、通知、声明等书面形式,要求受托方接受现金。
全场景规范现金收付行为
针对当前现金流通领域的突出问题,《规定》基于分类管理和普遍适用的原则,提出保障现金支付的基本要求。
在收费单位和经营主体现金收付行为方面,《规定》明确:对于采取人工收款、面对面服务或线上预约线下交付的场景,经营主体应支持现金支付并备足零钱;采用无人值守、机具自助服务模式,以及“一卡通”结算的园区、厂区、景区、学校等场所,需在醒目位置标识支付方式、现金收取转换方式及服务电话;全部交易通过网络完成的,应提前公示支付方式,保障公众知情权与选择权;委托第三方收款的,委托方需通过书面形式要求受托方接受现金。同时,收费单位推广数字政务、经营主体开展商业模式创新时,必须充分考虑公众现金使用需求和突发情况,不得排斥或歧视现金支付,确保现金支付在各类场景中都能顺畅实现。
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服务优化方面,《规定》也作出具体部署。比如,吸收个人客户人民币存款、具有实体营业场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应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提供现金服务;应结合现金业务规模、类型、特点,确保现金网点、自助机具的数量、布局能满足不同客户群体的现金服务需求等。
另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做好回笼人民币的整点,防止将不宜流通人民币对外支付,防范各类业务风险。
《规定》同时明确了现金支付不畅问题的处置路径,强调社会公众应自觉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遭遇现金支付不便时可与相关主体友好协商;确遇拒收现金或歧视性排斥现金的情况,可妥善保留证据或线索,通过城市政务热线、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等渠道投诉举报,中国人民银行将联合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政策护航现金流通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持续推进现金流通环境建设,通过一系列政策举措整治拒收现金行为,不断提升全社会现金服务水平:2018年发布公告,明确拒收现金违法;2020年发文引导各类经营主体保持现金收付服务渠道通畅;2024年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 提升支付便利性的意见》,坚持现金兜底定位,统筹推进整治拒收现金与优化现金使用环境工作。
从当前情况看,全国拒收现金有关投诉显著减少,人民群众的支付方式选择权得到有效保护。但与此同时,部分经营主体收现意愿下降具有一定普遍性、趋势性,拒收现金行为仍难完全杜绝,部分场景下现金支付便利性不足的问题时有发生。
在此背景下,《规定》的出台恰逢其时。权威专家表示,其核心目标是进一步明确各类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金服务义务,保障整治拒收现金与优化现金使用环境工作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该专家称,《规定》的制定坚持金融为民,以服务消费、保障民生为导向,在鼓励支付方式多元化的同时,充分尊重公众支付选择权,满足多层次支付需求;此外,坚持综合施策,既规范收费单位和经营主体的收付行为,又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现金服务;坚持协同治理,依托多部门会商机制强化联动,确保各领域现金支付渠道通畅;以及坚持依法惩戒,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典型拒收现金主体严肃惩处,维护法定货币权威。
解读二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制定发布了《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采取以下任一收费、交易方式的,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支持现金支付:人工方式收款;提供面对面服务;线上预约或交易,线下完成服务或货物交付,且具备当面收款条件。
采取以下任一收费、交易方式的,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在醒目位置标识支付方式,现金收取转换方式及服务联系电话:采取无人值守、机具设备等自助服务模式的,应以适当方式满足社会公众在特殊情况下(如无法使用移动支付、网络故障、设备故障等)的现金支付需求;采用“一卡通”结算、进行统一管理的园区、厂区、景区、学校等场所,应提供便利的现金充值和退卡服务;采取转换手段收取现金,不得收取手续费或设置限制条件,造成转换不便。
《规定》指出,支持现金支付的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保持合理的零钱备付,具备必要的收现条件,保证现金支付顺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收费单位、经营主体收款受托方的,应支持人工收取现金。
根据《规定》,社会公众发现收费单位、经营主体拒收现金,或对现金支付采取歧视性措施的,可保存证据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依法维权。
主要内容
▍《规定》对收费单位和经营主体的现金收付行为作了哪些规定?
《规定》基于分类管理和普遍适用的原则,提出保障现金支付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采取人工方式收款、提供面对面服务以及线上预约、交易,线下完成服务或货物交付,具备当面收款条件的,应支持现金支付,保持合理的零钱备付。
二、采取无人值守、机具设备等自助服务模式,以及采用“一卡通”结算、进行统一管理的园区、厂区、景区、学校等场所,经营主体应在醒目位置标识支付方式,现金收取转换方式及服务联系电话。
三、全部交易、支付、服务均通过网络完成的,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提前公示支付方式,充分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四、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收款的,委托方应当通过协议、通知、声明等书面形式,要求受托方接受现金。
五、收费单位推广数字政务,经营主体开展商业模式创新,应充分考虑公众使用现金的需要以及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不得排斥或歧视现金支付。
▍《规定》对商业银行优化现金服务作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人民币现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提高现金服务质量,满足社会公众、收费单位和经营主体的需要:
一、吸收个人客户人民币存款、具有实体营业场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应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提供现金服务。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现金业务规模、类型、特点,确保现金网点、自助机具的数量、布局能满足不同客户群体的现金服务需求。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做好回笼人民币的整点,防止将不宜流通人民币对外支付,防范各类业务风险。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收费单位、经营主体收款受托方的,应支持人工收取现金。
▍遇到现金支付不畅问题如何处置?
遭遇现金支付不便、不畅时,应与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友好协商解决争议,依法正确维权。确遇拒收现金,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的,应妥善保留相应的证据或线索,通过城市政务热线、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等各种渠道进行投诉、举报,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文件全文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防范和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指人民币纸币、硬币,以下统称现金)行为,构建多元支付方式共同发展下的现金便利流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收费单位(以下统称收费单位)和经营主体、社会公众的现金收付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现金服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尊重社会公众对合法支付方式的自主选择权。除因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或法定职责而应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情形外,不得拒收现金,不得要求或诱导他人拒收现金,不得对现金支付采取歧视性措施,损害现金支付便利。
第四条 采取以下任一收费、交易方式的,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支持现金支付:
(一)人工方式收款。
(二)提供面对面服务。
(三)线上预约或交易,线下完成服务或货物交付,且具备当面收款条件。
第五条 采取以下任一收费、交易方式的,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在醒目位置标识支付方式,现金收取转换方式及服务联系电话:
(一)采取无人值守、机具设备等自助服务模式的,应以适当方式满足社会公众在特殊情况下(如无法使用移动支付、网络故障、设备故障等)的现金支付需求。
(二)采用“一卡通”结算、进行统一管理的园区、厂区、景区、学校等场所,应提供便利的现金充值和退卡服务。
(三)采取转换手段收取现金,不得收取手续费或设置限制条件,造成转换不便。
第六条 全部交易、支付、服务均通过网络完成的,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提前公示支付方式,并在服务过程中及时告知、说明支付方式。
第七条 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收款的,委托方应通过协议、通知、声明等书面形式,要求受托方按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接受现金。
第八条 支持现金支付的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保持合理的零钱备付,具备必要的收现条件,保证现金支付顺畅。
第九条 收费单位推广数字政务,经营主体开展商业模式创新,应充分考虑公众使用现金的需要以及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满足社会公众多元化的支付需求。
第十条 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偶发性未收取社会公众持有的不宜流通人民币,以及对纪念币识别、人民币真伪有异议的,应本着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尊重社会公众合法自主选择权的原则,与付款人协商解决争议,不作为拒收现金处置。
第十一条 收费单位、经营主体遇社会公众持有大量硬币、小面额纸币用于支付,超出其正常清点能力的,需协商解决或引导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兑换为适宜券别后支付,不得以此为由拒收。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提高现金服务质量,满足社会公众、收费单位和经营主体的需要:
(一)吸收个人客户人民币存款、具有实体营业场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应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提供面对面现金服务的,应提供柜面人工现金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各金融监管局另有规定或同意的除外。
(二)采用现金自助机具(含存取款一体机、取款机等)办理现金存取业务,现金自助机具的功能和数量应满足客户现金存取的需求。
(三)对于社会公众一次性持大量硬币、小面额纸币兑换的,应根据网点实际情况,为公众提供预约办理或分批次办理。
(四)为老年人、残障人士、境外人士提供现金业务办理便利,充分考虑其需求与习惯合理布设现金自助机具。
(五)结合现金业务规模、存取业务特点,优化网点、现金自助机具布局,确保其覆盖率满足社会现金服务的需要。
(六)建立现金服务应急保障机制,针对突发情况及特殊群体的现金需求,保障现金供应、优化窗口服务、维护营业网点秩序。
(七)重视回笼人民币的整点工作,防止将不宜流通人民币对外支付。
(八)依法依规做好大额现金存取服务,防范洗钱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收费单位、经营主体收款受托方的,应支持人工收取现金。
第十四条 收费单位、经营主体的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相关主体落实现金收付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社会公众发现收费单位、经营主体拒收现金,或对现金支付采取歧视性措施的,可保存证据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依法维权。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因拒收现金受到处罚的违法当事人,依法依规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拒收现金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相关当事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最新修订时间:2025-12-23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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