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的文件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国信办通字〔2025〕2号,以下简称《标识办法》)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于2025年3月7日印发,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政策文件。考虑到企业需要时间充分理解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标识办法》设定了6个月左右的施行过渡期。
办法实施
2025年9月1日零时,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制定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下简称《标识办法》)正式生效,“标识办法”提出强制添加显式和隐式标识等规范要求,即用AI生成的每一段文字、每一张图片、每一条音频、视频,都必须强制亮明“数字身份证”。
新华网整理发现,在9月1日前,包括腾讯、抖音、快手、B站在内的多个平台分别针对上述《标识办法》出台了细化规则,其中抖音平台发布公告进一步规范平台上的AI内容创作与传播,并上线了两项功能,一是,内容标识功能,协助创作者为AI内容添加提示标识;二是,AI内容元数据标识读写功能,可识别并写入AI内容的元数据信息,为内容溯源提供技术支撑。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北京市新增4款已完成备案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累计已完成209款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根据要求,已上线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或功能,应在显著位置或产品详情页面,公示所使用已备案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情况,注明模型名称、备案编号,并根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添加生成合成内容标识。
在内容科技进展中的角色
2025年12月25日,《中国内容科技十大进展(2021-2025)》报告发布。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是2021年以来出台的生成式AI规范系列规章之一。
该办法确立了“包容审慎、分类分级”的监管原则,并建立起全平台内容追溯、算法备案、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
通过持续开展“清朗”等专项行动,我国在鼓励技术创新的同时,有效规范其应用,推动构建政府、企业、技术、公众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护航内容科技行稳致远。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作为内容科技十大进展之一,标志着我国内容科技发展进入技术创新与监管规范同步深化的新阶段。
发布历程
2024年9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4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通知,该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配套《标识办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以下简称《标识标准》),已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发布(2025年第3号),2025年9月1日与《标识办法》同步实施。
同时,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针对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和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的平台编码,组织起草了配套实践指南《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 服务提供者编码规则》,已于3月14日正式获批发布(网安秘字〔2025〕29号),为相关主体开展文件元数据隐式标识提供了编码指引。此外,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正在就各文件格式的元数据标识规范、各应用场景的标识方法等组织编制一系列推荐性标准、实践指南,将在《标识办法》发布后逐步推出。
制定背景
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合成等新技术快速发展,为生成合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提供了便利工具,在促进经济发展、丰富网上内容、便利公众生活的同时,也造成虚假信息传播、破坏网络生态等问题。社会广泛呼吁加快专门立法、强化技术监管、压实平台责任。为积极响应社会关切和群众关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了《标识办法》。《标识办法》以内容标识为抓手,细化前期相关部门规章的标识相关要求,进一步发挥内容标识提醒提示和监督溯源的技术作用,着力构建开放、公正、有效的治理机制,营造公平有序发展环境,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当前我国人工智能领域正在飞速发展,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法律准则在不断完善当中,《标识办法》承接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的基础法律框架,并与2023年8月实施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2023年10月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基本要求》共同完善了我国内容协同治理的体系。
办法简介
《标识办法》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主要包括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两种形式,显式标识是指在生成合成内容或者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并可以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隐式标识是指采取技术措施在生成合成内容文件数据中添加的,不易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标识办法》提出,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开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活动的,应当符合《标识办法》相关要求。
《标识办法》要求,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按照要求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规范生成合成内容传播活动。
《标识办法》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本办法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者服务,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印发通知
关于印发《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通知
国信办通字〔20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了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5年3月7日
办法全文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开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合成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包括显式标识隐式标识
显式标识是指在生成合成内容或者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并可以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隐式标识是指采取技术措施在生成合成内容文件数据中添加的,不易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第四条 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
(一)在文本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者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文字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二)在音频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语音提示或者音频节奏提示等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三)在图片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四)在视频起始画面和视频播放周边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以在视频末尾和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五)呈现虚拟场景时,在起始画面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以在虚拟场景持续服务过程中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六)其他生成合成服务场景根据自身应用特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服务提供者提供生成合成内容下载、复制、导出等功能时,应当确保文件中含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
第五条 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隐式标识包含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
鼓励服务提供者在生成合成内容中添加数字水印等形式的隐式标识
文件元数据是指按照特定编码格式嵌入到文件头部的描述性信息,用于记录文件来源、属性、用途等信息内容。
第六条 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规范生成合成内容传播活动:
(一)核验文件元数据中是否含有隐式标识,文件元数据明确标明为生成合成内容的,采取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明确提醒公众该内容属于生成合成内容;
(二)文件元数据中未核验到隐式标识,但用户声明为生成合成内容的,采取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提醒公众该内容可能为生成合成内容;
(三)文件元数据中未核验到隐式标识,用户也未声明为生成合成内容,但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检测到显式标识或者其他生成合成痕迹的,识别为疑似生成合成内容,采取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提醒公众该内容疑似生成合成内容;
(四)提供必要的标识功能,并提醒用户主动声明发布内容中是否包含生成合成内容。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传播平台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传播要素信息。
第七条 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应用程序上架或者上线审核时,应当要求互联网应用程序服务提供者说明是否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互联网应用程序服务提供者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的,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核验其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
第八条 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说明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方法、样式等规范内容,并提示用户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的标识管理要求。
第九条 用户申请服务提供者提供没有添加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的,服务提供者可以在通过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的标识义务和使用责任后,提供不含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并依法留存提供对象信息等相关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条 用户使用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发布生成合成内容的,应当主动声明并使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本办法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者服务,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服务提供者开展标识活动的,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 服务提供者在履行算法备案、安全评估等手续时,应当按照本办法提供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并加强标识信息共享,为防范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网信、电信、公安和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答记者问
一、问:请介绍一下《标识办法》的出台背景?
答: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为生成合成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提供了便利工具,海量信息得以快速生成合成并在网络平台传播,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生成合成技术滥用、虚假信息传播扩散加剧等问题,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关切。经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多轮技术论证试点,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了《标识办法》,进一步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活动。
《标识办法》聚焦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关键点,通过标识提醒用户辨别虚假信息,明确相关服务主体的标识责任义务,规范内容制作、传播各环节标识行为,以合理成本提高安全性,促进人工智能在文本对话、内容制作、辅助设计等各应用场景加快落地,同时减轻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技术滥用危害,防范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制作传播虚假信息等风险行为,推动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
二、问:请问制定《标识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
一是细化已有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提出了标识有关要求,《标识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标识的具体实施规范。
二是解决关键问题。《标识办法》重点解决“哪些是生成的”“谁生成的”“从哪里生成的”等问题,推动由生成到传播各环节的全流程安全管理,力争打造可信赖的人工智能技术。
三是统筹发展和安全。考虑人工智能技术发展需要,针对在文本内容中添加隐式标识,在多媒体文件中添加数字水印,仍是技术难点或可能增加企业成本,不作强制要求。为降低平台企业标识成本,提升落地实施的可操作、可执行性,创新提出文本符号标识、音频节奏标识、文件元数据标识等低成本实施的可行方法。
四是管理要求与技术标准一体化考虑。为推动《标识办法》落地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同步发布,更好地指导相关主体规范开展标识活动。
三、问:《标识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标识办法》规定,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活动,适用本办法。
同时,《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二条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国家对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新闻出版、影视制作、文艺创作等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标识办法》同样遵照上述适用条款,开展特定活动对内容标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问:请说明一下《标识办法》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的关系?
答:《标识办法》主要从立法层面提出管理要求,明确生成合成内容制作传播各主体的责任义务,为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发展,对具体实施操作不做要求。《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以强制性国家标准形式制定实施,主要提出强制执行部分的标识具体实施方式和操作方法,两者同步推出,于2025年9月1日同步实施,以更好地指导相关主体规范开展标识活动。
五、问:强制性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的主要内容?
答:标准支撑《标识办法》,对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服务提供者与网络信息传播服务提供者提出了内容标识方法的具体要求。
一是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服务提供者对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内容,添加文字、角标、语音、节奏等显式标识的方法,在内容生成合成环节提出了显著提示公众、防范混淆误认的方案。
二是明确服务提供者在文件中添加元数据隐式标识的方法,为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有效识别生成合成内容提供便捷方案,也为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履行向公众提醒提示主体责任提供了依据。
三是在元数据隐式标识设置了预留字段,可用于记录标识完整性、内容一致性等安全防护信息,为促进标识技术创新发展和保护标识安全性预留了空间。
六、问:《标识办法》明确了服务提供者哪些具体要求?
答:《标识办法》明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文本、音频、图片、视频、虚拟场景等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在提供生成合成内容下载、复制、导出等功能时,应当确保文件中含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应当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隐式标识包含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应当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说明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方法、样式等规范内容,并提示用户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的标识管理要求。
七、问:《标识办法》明确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采取哪些措施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
答:《标识办法》第七条明确,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应用程序上架或者上线审核时,应当要求互联网应用程序服务提供者说明是否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并核验其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
八、问:如何合规获得没有添加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
答:前期,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针对“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深度合成服务情形提出显著标识要求。在此基础上,《标识办法》第四条进一步明确了针对文本、音频、图片、视频、虚拟拟真等具体场景的显式标识要求,确保生成合成内容在面向公众时具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
此外,充分考虑生成合成内容在实际场景中的落地应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产业需要,《标识办法》第九条提出,在用户主动要求提供未添加显式标识内容时,网站平台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前提下,可通过在用户协议中明确责任义务并依法留存相关日志信息后,面向用户予以提供。同时,用户在后续使用过程中,需遵守《标识办法》第十条等相关要求,主动声明生成合成情况并添加显式标识后,方可面向公众发布和传播。
九、问:《标识办法》对规范开展标识行为明确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标识办法》第十条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本办法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者服务,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十、问:关于《标识办法》和配套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正式施行时间的考虑?
答:坚持循序渐进的治理原则,考虑到企业需要时间充分理解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针对性地开展能力建设和功能研发,基于标识技术实施的复杂程度、试点试行的实践经验,设定《标识办法》和配套强制性国家标准6个月左右的施行过渡期。
专家解读
联合国高级别人工智能咨询机构中方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张凌寒表示,《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下简称《标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全生命周期履行标识义务的具体要求与主体责任,完善了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治理框架。
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的制度价值成为国际共识
第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制度具备独特制度价值。首先,标识能够有效区分出人工智能生成合成的信息,防范虚假信息的传播利用;其次,标识能够帮助用户快速了解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的相关属性或参数信息;最后,标识能够协助监管部门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实施评估、追溯等监管,推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合法合规发展。
第二,标识制度的独特制度价值已经成为国际共识。日前,世界各国以及国际组织纷纷采取措施推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标识制度的建立。2024年3月,联合国发布《抓住安全、可靠和值得信赖的人工智能系统带来的机遇,促进可持续发展》,鼓励开发和部署有效、可获取、适应性强、具有国际互操作性的内容认证和来源识别机制。2024年4月,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发布的《降低合成内容带来的风险》列出了检测、验证和标记合成内容的方法,包括数字水印和元数据记录。2024年5月,新加坡政府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模型框架》,提出数字水印和加密溯源两种标识技术方案。2024年8月1日,欧盟《人工智能法》正式生效,规定了生成合成音频、图像、视频或文本内容的有限风险AI系统应履行透明度与明确标识义务。2025年3月,英国《人工智能(监管)法案》通过一读,其中规定任何提供涉及人工智能的产品或服务的人,必须向客户提供“清晰明确的健康警告、标签”。
综合来看,不论是国际组织,还是有关国家,肯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的制度价值并已提出相应规范,价值层面均倡导真实性以遏制虚假信息、深度伪造,技术层面基本均采用水印、内容标签等标识技术进行规制。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改变内容生产与信息传播范式
第一,生成式人工智能革新生产方式。不同于传统的专业生成内容、用户生成内容形式,基于递归式生成模型,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以通过与大量用户的对话和反馈,快速积累和更新内容;基于生成式对抗网络,生成式人工智能能够生成逼真的图像、音频和视频等内容。
第二,生成式人工智能赋能行业发展。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在部署今年工作任务中强调,持续推进“人工智能+”行动,将数字技术与制造优势、市场优势更好结合起来,支持大模型广泛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业已为各行各业注入新质生产力。
在科研领域,生成式人工智能可快速查阅并总结参考文献,拟定研究思路,进行统计分析,甚至生成学术论文。一项收集1600名科研人员调查问卷的研究结果显示,使用AI辅助论文写作比例达25%。在制造领域,2024年10月,世界经济论坛“灯塔工厂”评选结果显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应用使工厂的劳动生产率平均提高了50%。在视听领域,网络音频平台通过与汽车厂商共建车联网、与家电企业合作打造智能物联家居等方式,加速推进网络音视频服务在车载娱乐系统、智能家居、穿戴设备等终端的整合应用。
第三,生成式人工智能存在潜在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给各行各业带来技术革新的同时,也带来了深度伪造、虚假信息的潜在风险。2024年1月,香港一家跨国公司经历了“变脸”诈骗,诈骗者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的媒体资料,利用深度伪造技术合成了该公司高管的形象和声音,并制作出多人参与视频会议的虚假视频,诈骗金额高达2亿港币。在某美国乘客起诉美国某航空公司的案件中,代理律师引用了人工智能生成的六个案例,然而法官发现六个案例的判决结果、引用出处均为虚构。不仅在事实信息上出现错误,甚至对知识类信息进行虚构。
第四,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风险亟待防范规制。任何技术革新都是双刃剑,在发扬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正向功能的同时,正视其潜在风险并进行相应的规制与防范,是AI治理的国际共识。国家网信办等部门于2022年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是世界范围内首次明确提出生成式人工智能标识义务的部门规章,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深度合成服务履行标识义务。国家网信办等部门联合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沿用了该条规定。
三、《标识办法》进一步细化推进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管理
《标识办法》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标识方法提出要求,通过显式标识明确“哪些内容是生成的”,隐式标识明确“是谁生成的”和“由谁传播的”,明确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全生命周期中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等不同主体的合规责任,从而降低人工智能安全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是对标识制度的进一步细化与规范。
第一,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生产环节,服务提供者应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标识。服务提供者应对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典型应用场景的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并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以明确内容属性、服务提供者信息等内容。
第二,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传播环节,不同主体应对标识的合规性进行确认。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生成合成内容下载、复制、导出等方式时,应当确保文件中含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网络信息内容传播平台应当核验文件元数据中是否含有隐式标识,并采取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明确提醒用户。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应用程序上架或上线审核时,应核验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
第三,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使用环节,用户同样应履行标识义务。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说明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方法、样式等规范内容,并提示用户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的标识管理要求。用户向网络信息内容传播平台上传生成合成内容时,应当主动声明并使用平台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
目前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制度主要关注于“是否机器生成”的形式判断,随着标识技术的进步与发展,未来标识制度能够发挥更为丰富的功能,从形式判断逐渐转向“是否足够可靠”的质量判断,进一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专项活动
“亮剑浦江·2025”专项执法行动
专项行动期间,兼顾执法力度与温度,多措并举引导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企业合规运营。加强日常管理。指导属地应用商店下线违规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App共54款。对照《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指导专家团队拟制“实务解析”,为企业提供疑难解答。
2025年11月24日,网信上海宣布,“亮剑浦江·2025”专项执法行动将“整治AI滥用”作为年度治理重点。在“回头看”巡查中,对3家拒不整改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网站,首次适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予以立案处罚。
最新修订时间:2026-01-03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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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