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察
明清考核京官的制度
京察是明清时期考核京师官员的制度。明初考核时间不固定,后定为每六年一次,于巳、亥年举行;清代改为每三年一次,由各衙署堂官依据四格标准(守、才、政、年)评定等次。
解释
“四格”为:守、政、才、年。每格按其成绩列为称职、勤职、供职三等。列一等者记名,得有升任外官优先权。守,代表操守,分廉、平、贪;政,代表政务,分勤、平、怠;才,分长、平、短;年则指年龄,分青、中、老。
“八法”为:贪、酷、无为、不谨、年老、有疾、浮躁、才弱。分别给以提问、革职或降级调用的处分,年老和有疾者退休。
“八法”后去掉贪、酷,改为“六法”。按照“六法”考核后,被认定为“不谨”“罢软”者,革职处分;属“浮躁”“不才”者降职处分;“年老”“有疾”者勒令退休。
影响
京察与大计制度的存在,本身目的在于奖优惩劣,使各级官员能够恪尽职守,为帝国统治做出贡献。然而正因为涉及了官员的奖惩,结果造成徇私舞弊等结党现象十分明显,在发展的后期已经很难真正实现应有的作用。“长官往往博宽大之名,每届京察,只黜退数人,虚应故事,余概优容,而被劾者,又不免冤抑。”
参考资料
古代官吏考核考察制度(三).安徽省商务厅.2022-11-03
最新修订时间:2025-11-30 20:21
目录
概述
解释
影响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