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灾难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界定的突发事件四大类别之一,特指因人为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安全管理失序,造成严重物质损失、人员伤亡及社会危害的灾难性事故。其具体涵盖工矿商贸企业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类型,具有突发性、不确定性和广泛社会危害性。法律要求遵循预防为主原则构建风险评估体系,并根据社会危害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事故灾难被明确定义为突然发生且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需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事件。该法律将其与自然灾害、
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并列构成突发事件法定分类体系,强调其人为因素主导的特征。
2001年广西南丹矿难是典型人为事故灾难:2001年7月17日,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拉甲坡矿发生
透水事故,导致相邻7个矿井被淹,81名矿工被困身亡。事故发生后,矿主与地方政府官员三次决策隐瞒:7月17日分管副书记指示不上报;7月18日县委书记主导瞒报决议;当晚部署封锁消息阻挠救援。该事件因媒体介入揭露,成为首例由独立报道曝光的特大矿难,暴露了监管体系失效的深层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