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朝实行
乡遂制度,乡大夫负责掌管乡的政教禁令。
汉承秦制,县以下设乡、里,乡设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
隋朝开皇九年置乡正一人,使治民、简辞讼。
唐朝基层组织有城乡之分,乡有乡长,里有里正,并有严密的邻保组织。
明朝实行
里甲制度,一百一十户为一里,设里长负责地方民政、教化、赋税等事。
清朝在里甲基础上创设
保甲,设保长等。唐宋以后,乡长、里长等成为一种职役,没有国家俸禄,由当地人轮充。民国时期,县下设区公所和乡镇公所。
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宪法撤销区公所,实行乡、民族乡、镇建制。1962年
人民公社实行党政合一、政社合一,公社社长即乡长。1979年将革命委员会改为人民政府,人民公社设管理委员会。1982年宪法规定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结束人民公社体制。
《国语·齐语》:“正月之朝,乡长复事。”
韦昭 注:“乡长,乡大夫也。”《墨子·尚同中》:“乡长,固乡之贤者也。举乡人以法乡长,夫乡何说而不治哉!”
《新唐书·
刘义节传》:“ 隋 大业 末,﹝ 义节 ﹞补 晋阳 乡长。”《清史稿·食货志一》:“ 卓哩克图 、 冰图 二旗所招垦户,亦均编甲社,置乡长焉。” 方之 《乡长买笔》二:“乡长 徐文贵 的女人到会特别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基层政权组织
乡、
民族乡人民政府首长。由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民族乡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的公民担任。每届任期前后不同,1950年规定为1年,1954年规定为2年,1958年成立
农村人民公社后,废此职。1982年恢复设立,每届任期3年。2004年后,根据宪法修正案和地方组织法修改,乡长每届任期改为5年。
主要职责:主持乡、民族乡人民政府的工作;在本乡、民族乡范围内,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代表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向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
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3、关心和团结全乡广大干部职工,调动干部
职工的工作积极性,高效率完成工作任务,团结和带领全乡各族群众,坚持经济建设,加速全乡经济和社会发展。
5、主持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自觉接受乡人大主席团和
人民代表的监督,采纳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重大事项须经党委班子决定后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