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证,亦称主要证据,指证明某一应证事项的最基本的材料,属于
直接证据类型,能够直接证实案情,其证明力需通过
旁证(间接证据)进行补充。在
行政诉讼中,主证是行政机关认定事实必不可少的证据,需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要求,且证明力需达到特定标准。
主证与旁证的地位都是相对而言的,它们在一定的条件下而转化。如在某项审计中,能证明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材料就是主证,而对现金舞弊问题的证明材料则是旁证,其中贪污现金、账外现金等证明材料又是现金舞弊问题的旁证;现金舞弊证明材料又成为每一单项现金舞弊的主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