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央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出版事业的部门。1949 年10月成立,受政务院领导及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指导,主管建立及经营国家出版、印刷、发行事业;管理国家出版物的编辑、翻译及审订工作;联系、指导全国各方面的翻译出版工作;调整国营、公私合营及私营出版事业的相互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央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出版事业的部门。1949 年 10月成立,受政务院领导及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指导,主管下列事宜:建立及经营国家出版、印刷、发行事业;管理国家出版物的编辑、翻译及审订工作;联系、指导全国各方面的翻译出版工作;调整国营、公私合营及私营出版事业的相互关系。署长胡愈之、副署长
叶圣陶、周建人、
陈克寒、
萨空了。出版总署本着“统筹兼顾、分工合作”的方针,调整公私出版业之间的关系,逐渐消除出版发行工作无组织、无计划的现象。一方面有步骤地发展国营出版事业;同时,对私营出版企业,以各种方式加以利用、限制和改造, 使之逐步地纳入国家计划建设的轨道。1954年11月,出版总署撤销,出版工作改由文化部领导。
1949年11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组建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直属政务院。中共中央宣传部出版委员会是其前身。
(三)审批新建出版单位(包括图书出版社和报社、期刊社等,下同)和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等,下同)总发行单位;审批报业集团和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涉外代理等机构;核准新闻出版企业的设立。
(八)管理著作权工作,组织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代表国家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组织参加著作权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议的谈判、签约和国内履约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