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原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确立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单位基本制度,国家保留全民所有制企业财产所有权,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该原则赋予企业对国家授予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权,并以经营管理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984年起通过承包经营责任制等形式在全国80%国营企业实施,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正式将其法制化。配套建立厂长负责制、职工代表大会等机制保障经营权行使,政府机关不得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权。该制度成为解决计划经济时期国企经营机制问题的关键改革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原则授予企业经营权,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后依法自主经营。法律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确立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则,任何单位不得侵犯企业合法权益。
权责分离机制
企业经营权包括三项法定权利:
同时企业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需建立经济责任制提高经济效益。截至1987年,全国80%以上国营企业通过承包经营实现两权分离。
历史沿革
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将两权分离作为经济体制改革核心,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1988年国务院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同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使该原则获得法律效力。2009年法律修订保留企业自主经营权条款,删除承包租赁具体表述。
实施保障机制
企业内部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作为法定代表人行使经营决策权。职工代表大会对重大经营方案行使审议建议权。政府主管部门不得无偿调拨企业资产。
现实意义
两权分离使全民所有制企业成为独立核算的市场主体,破解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不分难题。通过经营权下放激发企业活力,1984年至1987年全国80%国营企业实施承包经营责任制。法律确立的权责分离机制为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奠定基础,股份制改造中仍保持所有权控制与经营权行使的分离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