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特定用途资金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专项管理和使用资金。该账户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组织机构经费及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需提交开户申请及证明文件经银行审核后报备或核准开立。账户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原则,财政预算外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等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基本建设资金账户支现需人民银行批准,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可按规定支取现金。收入汇缴账户实行只收不付,业务支出账户实行只付不收规则。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超过1个月,开户银行不得转移资金至非农民工账户。养老机构预收费需开设专用存款账户,押金和会员费实施分科目管理,需留存不低于该账户近三年预收费总额10%(收取不满三年的按累计收取押金、会员费总额计算)的风险保证金。
产品简介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目的是保证特定用途的资金专款专用,并有利于监督管理。修订后的《账户管理办法》强调,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要专户存储和使用的资金,才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从此而言,该办法缩小了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的资金范围。
根据境外
机构投资者可以在境内从事
证券投资的新情况,《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QFII专用存款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适用对象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2. 更新改造资金。
4. 粮、棉、油收购资金。
5.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6. 期货交易保证金。
7. 信托基金。
8.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9. 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11. 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12.社会保障基金。
13.住房基金。
例如,根据
民政部和金融监管总局印发的《
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工作指引》,养老机构收取的押金、会员费应当及时存入专用存款账户。
15.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上述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
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开立程序
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程序: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填制
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如果专用存款账户属于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对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该核准程序与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程序相同;如果属于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之外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银行在办理专用存款账户开户手续时,同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
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自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业务特点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现金支取应按照《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申办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
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1.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3. 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5.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
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 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
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8.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9. 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 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1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
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证券投资业务的许可证。
使用事项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管理和使用各种
专项资金的
专用账户,使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
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
现金收付业务。
2.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
结算资金、期货交易
保证金和
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
基本建设资金、
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
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
存放同业资金账户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的范围内办理。
4. 粮、棉、油收购资金、
社会保障基金、
住房基金和党、团、
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的现金支取应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基本存款账户或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
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且不得支取现金。
6. 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且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应用
日前,
民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印发《
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工作指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健全存管规则,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规范使用专用账户是《工作指引》的亮点,按照要求,养老机构收取的押金、会员费应当及时存入专用存款账户,有效隔离资金风险。
专用账户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同时,界定了养老机构和存管银行的权利义务,强调双方为资金存管关系。在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开发上线资金监管模块,要求存管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与民政部门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实现资金动态监测和预警。《工作指引》明确大额交易、可疑交易、高风险交易、非指定用途交易四类资金异常流动的情形。
政策已然明晰,但要彻底化解预收费纠纷还面临现实挑战,部分小型养老机构合规成本上升,可能存在规避专用账户的侥幸心理,一些老年人对政策了解不足,容易被终身折扣、高收益等噱头牵引。专家认为,要真正让老年人花钱放心、住得安心,有赖于监管部门、行业、机构共同努力,在政府层面强化专用账户监管,在行业层面鼓励短期缴费,在机构层面提升老年人风险意识。
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
专用资金的收付。针对不同的专用资金,使用范围也不同。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人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
社保基金、住房基金、
党团公会经费等专用存款可支出现金。
(5)收入汇缴账户,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只付不收,可支出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