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当履行是经济法领域的重要概念,指债务人虽然实施了履行行为,但其履行存在瑕疵或造成债权人损害的情形。根据2025年发布的法学定义,该行为包含三个构成要件:存在具体履行行为、履行行为违反债务目的、责任可归责于债务人。其表现形式可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包括迟延履行)与加害给付两种类型,前者损害履行利益价值,后者造成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
定义与构成要件
根据经济法理论,不适当履行的构成要件包括:1、须有履行行为;2、须债务人的履行不当,即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有违于债务履行的目的;3、须可归责于债务人。
主要分类体系
瑕疵给付
指履行行为虽已完成,但未达到约定标准,导致合同价值减损的情形。不适当履行可分为瑕疵给付与加害给付两种,其中瑕疵给付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因履行有瑕疵,以致减少或丧失该履行本身的价值或效用。
加害给付
特指履行行为不仅未达约定标准,还导致债权人遭受额外损失。如交付变质食品造成食用者健康损害,既违反买卖合同约定,又侵害人身权益,属于加害给付。
法律后果
对于不适当履行的救济方式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