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州是
唐代地方行政建制中依据户籍数量划分的州级行政单位,户数不足两万户被列为下州。其行政长官
刺史品阶为正四品下,低于上州从三品的级别。僚佐体系包含
别驾、
长史、
司马等上佐官及分管
六曹事务的判司。作为“
三省六部-州县-乡里”垂直管理体系的关键环节,下州承担着中央政令执行与地方治理职能。典型案例显示,
开元至
元和年间柳州户籍长期不足一万,印证了下州的基层行政属性。
唐代继承
隋代州县制,将全国州级行政区按照户籍数量划分为上、中、下三级。其中下州的确立标准为“户不满二万”,与上州四万户以上、中州二万户以上的标准形成梯度体系。户籍数据每三年由
户部复核调整,直接影响州级建制等级的升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