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Shanghai Municipal People's Congress)(简称“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发展沿革
1979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标志着上海人民代表大会从此有了专门的常设机构。
主要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章第二节,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上海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备案。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上海市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上海市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五)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审查和批准上海市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上海市预算的调整方案;
(六)监督上海市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上海市决算,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监督政府债务;
(七)监督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联系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监督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听取和审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十)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十一)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二)撤销上海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三)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上海市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上海市市长和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主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须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四)根据上海市市长的提名,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备案;
(十五)根据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六)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上海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七)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上海市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十八)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上海市内的重大事项和项目,可以作出决定或者决议,也可以将有关意见、建议送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研究办理。有关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人大常委会领导
郑钢淼: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上海市总工会主席。
陈 靖: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上海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会长。
张 全: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常委,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农工党中央副主席,农工党上海市委会主委。
徐毅松: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民革上海市委会主委,
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院长。
(按顺序排列)
机构设置
常设机构
办事机构
工作机构
下一级人大常委会
办公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