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鹏,男,1991年2月生于吉林省梅河口市。
北京大学中文系创意写作专业硕士。现任《
诗刊》社编辑、
中国诗歌网总编助理、
中国作家协会会员。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被中共中央宣传部授予“宣传文化系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
中国诗词大会》第六季选手。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融媒体直播《青春诗会——春天里的中国》策划。中央电视台科教频道《
考古公开课》栏目学员。安徽卫视《
诗·中国第二季》文学顾问。出版随笔集《
所谓岁月静好,不过是敢向命运叫板》。
人物经历
丁鹏,1991年2月生于吉林省梅河口市。本科毕业于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管理工程系。本科期间曾挂科十一门,重修九门。硕士毕业于
北京大学中文系,获北京大学“三好学生”称号。
22岁成为
吉林省作家协会会员,26岁成为
中国作家协会会员。
鲁迅文学院文学编辑培训班学员。作品发表于《
人民文学》《
文艺报》《
诗刊》《山花》《大家》等。曾受邀参加中国作协外联部主办的“中日作家恳谈会”和“两岸青年诗人对话”。现任《
诗刊》社编辑。文章《对不起,我本科不是北大的》曾被人民日报、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报等转载,《
新京报》、《
Vista看天下》、澎湃新闻等发表专题评论。
主要荣誉
在共青团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学生联合会主办的第三十届全国大学生樱花诗歌邀请赛中荣获创作组优秀奖。
文章《不要以为生命贫弱,那是你还不够努力——我是如何撬开北大校门的》获得“北京大学2015年度学生优秀网络作品大赛”网文类三等奖。
获2015—2016学年度北大专项学业奖学金
获2015—2016学年度北京大学杨芙清-王阳元院士奖学金
获北京大学2015—2016学年度研究生科学实践创新奖学金
获2015—2016学年度北京大学“三好学生”称号。
获北京大学2016—2017学年度研究生科学实践创新奖学金
2019年,获第二届恩竹青年诗歌奖。
2020年9月,因在2019年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获
中国作家协会嘉奖。
2020年12月,被中共中央宣传部授予“宣传文化系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
2025年7月,作为校友代表在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2025年毕业典礼暨学位授予仪式上致辞。
2025年11月,获洛夫诗歌奖·新锐诗人奖。
主要作品
文学作品
在2012年第4期《散文诗(下半月.校园文学)》发表《如果我的情人节里有你》。
在2013年第11期《散文诗(下半月.校园文学)》发表《你的皱纹埋藏我的荣光》。
在2016年第4期《诗刊》发表《九月》(外二首)
在2016年第2期《诗林》发表组诗《所有的月亮》(四首)
在2016年第6期《青年作家》发表诗歌《你在汉中》(外一首)。
在2017年第2期《中国诗歌》发表诗歌《公子的夜游症》。
在2017年第2期《大家》杂志发表组诗《写给冬天》
在2017年第4期《诗刊》发表组诗《我们曾多么沉醉》。
在2018年第9期《山花》发表诗歌《如果雨没有落在台北》(外二首)
2020年4月24日在
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学习强国”学习平台、《诗刊》社、
人民日报社新媒体中心、快手联合推出的融媒体直播“青春诗会”第三期,演员
马思纯朗诵了丁鹏的原创诗歌《无恙》节选。
2020年7月13日在《
中国青年报》发表文章《高考之后,遇见自己》。
在2020年第17期《
读者·校园版》发表文章《高考之后没有输家》。
在2022年第3期《
扬子江诗刊》发表组诗《天下文明》
在《
中国校园文学》2024年8月上旬刊发表随笔《我正寻花花尽落》
在2024年8月14日《
文艺报》发表评论《从“青春诗会”到“国际青春诗会”》
2024年主编诗集《祖国万岁——青少年朗诵诗选》
在2025年第2期《星星·诗歌理论》发表《新诗的中国式现代化路径》
在2025年4月2日《文艺报》发表《“沂蒙二姐”走红:所有的宏大叙事,都始于田间的诗》。
2025年07月09日《农民日报》发表对丁鹏的采访《让文艺之根深扎乡土》。
2025年9月2日《人民日报》发表丁鹏的诗歌《亲爱的同志》。
《中国青年》杂志2025年第17期发表对丁鹏的采访《<抗战诗选>:诗歌,抵抗遗忘的武器》。
《天津文学》2025年第10期发表丁鹏的《AI能取代诗人吗?》
电视节目
2020年,任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融媒体直播《青春诗会——春天里的中国》策划。
2021年,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
中国诗词大会》第六季选手。
2021年,任安徽卫视《
诗·中国第二季》文学顾问。
2021年,湖北卫视《奇妙的诗词》第二季选手。
2023年,中央电视台纪录片频道《毛泽东的诗词人生》嘉宾。
2024年,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
中国诗词大会》第九季上场选手。
2025年,任CCTV-3综艺频道《大地的号角》策划。
出版图书
维权经历
丁鹏与杨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2021年12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
一、杨煊(笔名杨东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其微信公众号“青春诗会”向丁鹏刊登致歉声明,存续时间不少于7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杨煊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丁鹏申请,在《新京报》官方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杨煊负担);
二、杨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丁鹏经济损失5000元;
三、杨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丁鹏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四、丁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在《与郑正西、杨东泽商榷:若事实不还原,则揭发无意义》一文中使用杨煊的肖像;
五、驳回丁鹏、杨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2年4月7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
本案按上诉人杨煊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2年6月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将杨煊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标的10000元。
2022年10月2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杨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