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管辖权
国际民事诉讼中基于普遍地域联系的管辖权
一般管辖权是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基础构造之一,侧重案件当事人与特定地域的普遍联系(如被告住所地),其规则在国际实践中呈现趋同性。与强调事件或行为与地域特别联系的“特别管辖权”不同,两者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形成平行互动关系,且存在此消彼长的动态调整。
基础构造与分类
与其他管辖制度的关系
在欧盟法中的实践
欧盟
《布鲁塞尔条例》明确一般管辖以被告住所为原则,特别管辖则通过第7条等条款规定合同、侵权等特殊情形的管辖规则。例如:
体系优化方向
学者建议通过理论分析完善我国管辖权体系,限制一般管辖的适用范围,优先发展更具灵活性的特别管辖规则,以应对复杂国际争议。
参考资料
宋晓: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基础构造
.中国诉讼法律网.2024-06-27
傅郁林:司法权与管辖权――伯特尔政府协会诉国务院案点评
.中国诉讼法律网.2021-09-14
欧盟布鲁塞尔条例关于合同的特别管辖权
.中国法院网.2024-02-23
最新修订时间:2025-10-29 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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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基础构造与分类
与其他管辖制度的关系
在欧盟法中的实践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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