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担保是贷款连带责任担保的基本形式,其法律性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强调保证人在主债务人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补充性责任
法律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担保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认定标准
书面约定优先原则
民法典》实施后,未明确约定的保证方式默认适用
一般保证责任。
核心特征
补充性责任属性保证人仅在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时承担第二顺位责任,债权人不得直接主张保证责任。这与连带担保中债权人的直接求偿权形成本质区别。
先诉抗辩权制度保证人可主张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进行追索,该权利在债务人下落不明、丧失偿债能力等情形下失效。2024年律临平台数据显示,抗辩权行使成功率约占相关诉讼案件的37%。
与连带担保区别
履行顺序差异
法律效力对比一般担保的保证责任范围以主债务为限,连带担保中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连带担保的平均清偿率比一般担保高出42个百分点。
担保力度评估因存在严格的履行顺序限制,一般担保的债权实现周期通常比连带担保延长2-3个月。但这也使保证人承担的风险降低约60%。
例外情形适用
在以下四种特殊情况下,保证人需提前承担责任: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且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
债务人隐匿财产导致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已取得对债务人的执行依据但未获清偿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抗辩权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一般担保人履行债务。此类案件约占担保纠纷总量的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