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同意规则(Unanimity rule),又称全体一致投票规则,是
运筹学中的决策规则,要求提案须经全体投票人同意或无人反对方可通过。该规则实行一票否决制,确保决策符合所有参与者偏好。
不管是
直接投票决策,还是间接投票决策,不管是针对具体的公共政策方案投票,还是针对人(代表)投票,都涉及投票的规则问题,主要的投票规则有两大类:一致同意规则与多数通过规则。
一致同意规则就是通常提及的全票通过原则,是指一项公共决策或集体行动方案,只有在全体当事人一致同意,或者至少没有一个人反对的前提下才能被通过和实现。在这种规则下,每一个当事人都对将要达成的集体决策享有否决权。多数通过规则则要求一项提案在付诸执行之前必须拥有半数以上的拥护者。
第一,被通过的决议案可以照顾到每一个投票者的利益,不会有任何人的利益遭到侵犯,不会使任何一人受损而使至少一人受益,从而达到
帕累托最优的理想境界。全体一致同意规则还可以保证任何一项总收益超过成本的议案都得以通过,即使其中某些成员会受损,但受益较多的成员可以主动提供补偿而使每一成员的收益都超过成本,从而一致支持该议案。
第二,全体一致同意规则忽略了投票者的策略行为,假定所有人都诚实地投票,这不完全符合现实。每个投票人都希望自己的处境变得更好,因而会为得到最有利于自己的投票结果而采取策略行动。
首先,它排除了个人的
策略行为。一致同意规则假定每个参与者都会诚实投票,实际上可能有参与者因为特殊的目的会隐瞒自己的偏好,使决策结果达不到最优。“这决策所需的规则越是接近于全体一致同意,个体谈判者的权力就越大,而下述可能性也就越大:至少会有一些人,将力图最大限度地利用他们的讨价还价地位”。
其次,一致同意实施成本过高,
最终可能使达成集体决策的代价超过其实施所带来的好处。集体中的全部成员达成一致同意往往需要很长时间,要耗费时间和精力,而且还存在方案被一票否决的可能。
第三,坚持一致同意规则的结果有可能达不成
集体决策。当集体中成员很多,各自偏好又各异时,由于每个人都具有否决权,集体决策便不能做出,最终很可能是,一致同意的投票制度将导致讨价还价、敲诈和拖延,以至于达不成任何实质性决议,甚至还会出现“一致同意悖论”,即一致同意规则在逻辑上鼓励局部的小型一致同意体出现,因为人数越少,越容易达成一致同意,结果局部达成同意的小型一致同意体越多,实现社会整体的一致同意就越难。从另一方面来讲,为了使各方都同意自己,有一方可能会使用一些不正当手段以拉取赞成票,这种互惠过程形成利益再分配,通过投票交易的双方在达成自己目的的同时却损害了第三方的利益,结果违背了投票表决的初衷,与一致同意规则的出发点——政治平等相矛盾。
尽管具有参与者权利平等、避免免费搭车等优点,但在现实运用中,一般只能局限于少数场合,而难以成为财政决策的普遍规则,其原因主要在于决策交易成本太高;对于每一个投票者来说,最后一个投票者的否决权给予了他过大的讨价还价的能力。该规则忽视了投票人的偏好显示难题。一个好的
投票规则,应该使得决策成本和外部成本两者之和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