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等秘书是我国驻外外交人员职务序列中的重要层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确立的外交衔级制度,其位列参赞之后、二等秘书之前,对应一等秘书衔。该职务的派遣和衔级授予由
外交部等派出部门决定,驻外期间调整需结合使馆意见。一等秘书在外交实践中承担重要业务管理职责,在大中型使馆中多负责专项事务或担任处室负责人,小型使馆中可能行使更高管理权限。其行政级别通常对应正处级,具体根据公务员职级和外交工作需要确定。
根据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十一条,一等秘书被明确列为七级外交职务序列的第五层级,处于
参赞与
二等秘书之间。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外交职务与衔级的对应关系,确立一等秘书职务对应一等秘书衔的法律地位。2013年修订的条文进一步明确,其衔级授予由派出部门在派遣时决定,驻外期间调整需综合使馆意见。